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案例分析与参考答案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苏同70岁病逝,老人生前居住的平房由其大儿子苏军接管。后苏军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2层3间房屋。苏军全家搬进去居住。苏军的弟弟苏远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来的,应当有他一份。苏军不同意,兄弟两争执不下,苏远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继承权。
诉讼进行中,其堂兄吴文从海外归来,向法院提出了该房屋产权要求。苏文提供证据证实,苏家兄弟争执的房屋不是苏同的遗产,而是苏文出国前借给苏同居住的。因此,认为双方所争执的房屋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并要求苏军赔偿改造房屋的损失。
送达人法院在审查苏文的请求后,同意其作为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来。但在开庭前,原告苏军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苏军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苏文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参考答案:法院准许原告苏军的撤诉正确,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错误。
1. 民诉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司法解释》第2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本诉原告的撤诉发生在开庭前,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且其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故法院准许其撤诉并无不妥。
2. 《司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原告自动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后,仅仅意味着原、被告因分割房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存在了,但原告撤诉的法律效力不及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苏文申请参加之诉。在此种情况下,参加之诉不因本诉的消除而自然终止,人民法院还应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实体请求内容的诉加以审理。但是三方的诉讼地位发生了变化,即苏文由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变为了原告,苏军、苏远则成为被告。
2. 被告李某是原告张某的儿媳。原告之子、被告之夫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肇
事者王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赔偿损失5500元,其中包括老人赡养费、小孩抚育费、尸体运输非、死者丧葬费等。此款除用去5000元尸体运输费外,其余5万元全交给了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收款后未给原告应得的赡养费,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车主赔偿的55000元中,有我的赡养费15000元,由被告李某占有不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赡养费15000元。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车主已给予经济赔偿,其中包括原告的赡养费,被告李某以种种理由拒付是错误的,对产生纠纷应付全部责任,遂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赡养费631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由于本案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时,被告李某并未到场。宣判后第二天,张某便死亡,该院即未向被告李某进行宣判。
  问题:法院定期向当事人宣判是否正确?张某死亡是否意味着诉讼已终结?张某死亡,对李某是否应当继续宣判?若张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宣告有当庭公开宣判和择日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 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法院定期向当事人宣判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中止。原告张某死亡并不意味着诉讼已经终结,而是诉讼中止。中止诉讼的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即自裁定作出起即发生程序停止的法律效果。张某死亡,对李某的宣判应当暂时停止,待诉讼程序恢复后再行宣判。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承袭被继承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充当原告或被告,继续进行与对方当事人诉讼程序(诉讼承继)。因此,如张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其在本案中取代张某的诉讼地位,处于本案原告的诉讼地位。
3. 李文广向法院诉称:被告张小宝屋后的5棵梨树是1977年村里买来的树种并派工栽活的,应属村里所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小宝将该5棵梨树退还给村里。张小宝得知李文广起诉一事,即到李文广家漫骂并同李文广扭打起来,扭打中张小宝被李文广推倒在地,右手腕骨折。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文广同本案无利害关系,裁定不予受理。李文广将情况告诉村委
会。村委会于是委托李文广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李文广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重新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张小宝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诉称自己右手腕骨折是李文广伤害所致,要求李文广赔偿全部医疗费。法院决定将这一反诉合并审理。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对被告张小宝进行了一次传票传唤,但张小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决定对张小宝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问题:请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张小宝提起的诉不构成反诉,法院不能将2个诉合并审理。
反诉是由本诉的被告提起的,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发明创造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张小宝提起的诉并不符合反诉构成的实质要件,法院不能将2个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
  2.拘传的适用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解释》第174条:“民事诉讼法第10
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本案被告张小宝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且法院仅进行了一次传票传唤,因此,法院不能对赵小宝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4.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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