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民法院短信送达的设想
构建人民法院短信送达的设想
作者:王伟栋
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2年第11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强,人们的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多当事人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工作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同时,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有限的送达形式的漏洞,故意逃避诉讼,导致严重阻碍了案件审理进程,拖延了诉讼。
        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新科技方式,构建短信送达方式,从而达到提升审判效率的目的。根据相关资料,20123月,我国手机用户已经突破10亿,城市人口中已经基本普及了手机,目前社会中,一个人可以没有固定住址,但是不可能没有一个手机,否则,在社会生活中则将与社会隔绝。短信送达有一个突出的优势,在所有的手机中,短信是一个手机必备的功能,有手机就有短信,这是常识。因此,就是送达成功率非常高,可以极大的提升审判工作的效率。
        一、笔者设想中的短信送达通过两个方面的工作,规范短信送达,提升送达的成功率。
        1、建立人民法院短信平台。目前,短信平台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广告领域,具有便于查询发送内容,即时得知发送是否成功的功能。因此,人民法院短信平台送达,短信内容可随时查询,短信发送到受送达人手机后可以即时得到通知,通过短信平台将短信送达情况打印留卷归档。另,通过建立人民法院法院短信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告之人民法院短信平台号码,可以使受送达人收到短信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是人民法院,从而确立短信送达的合法性。
        2、确立审判人员及当事人联合确认受送达人手机号码制度。对于在诉讼中需要送达的当事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有电话联系,受送达人的手机号码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受送达人电话联系后,确认电话通话的对方是受送达人,则该手机号码则就是短信送达的号码。审判人员可以通过情况说明对于确认受送达人电话号码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留卷备案。反之,如当事人无法提供号码,或者审判人员无法确认通话对方就是受送达人,则不能进行短信送达。
        送达人当然,短信送达尚有不足,短信最大内容只有70个中文字符,故诉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无法在短信中充分表达内容。笔者认为,在确定受送达人手机号码的前提下,可以短信
告之受送达人,诉状的、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的概括内容,并告之受送达人在一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领取诉状、证据材料或者裁判文书,否则视为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当然,这需要立法来支持。目前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短信送达只能是人民法院程序性的通知材料。
        二、建立执行短信平台的必要性与目标要求
        (一)建立短信平台的必要性:第一,短信平台的建立符合普遍社会需求。如上所述,在执行案件的进程中无论从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出发,还是从法院的公共利益考虑,都需要到一个解决诸多现实困难的方法。第二,短信平台的建立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现代社会是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手机的应用已经成为信息传递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而信息的传递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也显得尤其重要,手机的普及使我们短信平台的存在有了物质载体。第三,短信平台的建立紧扣规范执行目标。最高法院对执行工作提出了规范要求,尤其要求要注重阳光执行执行会商的发展。短信平台的建立将把阳光执行执行会商所指向的终极目标即执行公开、公正、规范落到实处。
        (二)建立短信平台的目标要求:第一,通过短信平台的互动功能,作为一种新的与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增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实现与当事人的短信会商,接受当事人的
举报投诉、疑难问题以及提供的执行线索。第二,通过短信平台的兼容功能,将其与现有执行工作网络接轨,实行资源共享和信息同步,扩大威慑系统查询内容,搭建当事人登陆互联网查询自己案件的平台,方便当事人即时了解执行情况,将执行公开落到实处。并与银行、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联网,争取早日建立未来信用体系。第三,通过短信平台的文字传输功能,可作为新的送达方式的尝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第四,通过短信平台的存储功能,将法院与当事人的送达、告知、会商等所有联系的时间、内容进行存储,建立电子档案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第五,通过发挥短信传输的经济性功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降低法院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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