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1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广大学生根本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对教育的需求为前提,以深化
教育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重点,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法行政,依法招生,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广州积分入户条件二、基本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核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对象和规模,协调解决各教育指导中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教育指导中心受区教育局委托,按照区教育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各教育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及招生见附件1),妥善做好本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合理划定本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区教育局、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工作部署,在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领导下实施本校招生工作。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100%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划定的地段(范围)招生。起,每所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10%以下,并逐年减少;每所公办初
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小学实行通知入学与报名入学相结合。凡具有番禺区户籍且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就近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教育指导中心、各小学要及早公布报名办法,通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被监护人)入学。
  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凡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除市桥中心城区(指市桥街和东环街,下同)外,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采用划片挂钩方式安排初中学位。具有市桥中心城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多校划片电脑随机派位及单校划片挂钩入读市桥中心城区的初中学校。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坚持以户籍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凡具有番禺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为其子女(被监护人)办理入学(升学)报名手续。各教育指导中心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对口地段(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房产证明地址一致,且父
母或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番禺区户籍而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升学,如确需要在我区升学的,由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本辖区内的公办初中。
  (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以“免试”为原则,自主、合理地设置招生的范围和确定招生标准、方式。民办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与需要,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的学生。
  三、相关规定
  (一)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要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安排随班就读或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校招生范围内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做好辖内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集体户、拆迁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合法领养和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积极做好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应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确需在番禺区就读的,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把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稳妥推进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凡小区内配套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在解决该小区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户一致”(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读的前提下,所有剩余学位,优先解决在招生报名时该住宅无小孩在本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就读1-5年级的业主(指购房并收楼,下同)子女。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人数超出所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如果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后还有剩余学位,所剩余的学位由各教育
指导中心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未能通过上述安排入读该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的业主子女,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业主及子女是非广州市户籍的,业主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为其小孩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新开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按上述办法实施;已开办多年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若实施上述办法确有困难,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制定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按上述办法实施。
  各教育指导中心在安排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时,要预留一定的学位用作解决逾期报名但在8月31日前将户口迁到该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学位。如果招生报名后才入户的适龄儿童人数超出预留学位数,则按入户先后顺序安排,超出部分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其他公办学校。
  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与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学位安排协议的,原则上按协议的相关规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
  小区内没有配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如果其业主子女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按地段生资格安排入读附近的公办学校;如果业主子女户籍不属于该住宅小区的,必须将小孩户口迁入该住宅小区才安排免费义务教育学位,否则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如果业主及子女是广州市以外户籍的,业主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为其小孩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和公示(具体条件见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免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五)规范各种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升学依据,不得以重点班、特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初中学校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特长生招生除外)。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借助中间方(含社会培训机构)通过
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不得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否则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小学班额不能超45人、初中班额不能超50人。超出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或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小学生,区教育局不为其办理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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