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工程等级划分及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平原区水闸枢纽工程应根据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及其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划分等别,其等别应按表1确定。规模巨大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的水闸枢纽工程,其等别应经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表1 平原区水闸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规 模 | 大(1)型 | 大(2)型 | 中型 | 小(1)型 | 小(2)型 |
最大过闸流量(m3/s) | ≥5000 | 5000~1000 | 1000~100 | 100~20 | <20 |
防护对象的重要性 | 特别重要 | 重要 | 中等 | 一般 | — |
注 当按表列最大过闸流量及防护对象重要性分别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工程等别应经综合分析确定。
水闸枢纽中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所属枢纽工程等别、作用和重要性划分级别,其级别应按表2确定。
表2级别划分 水闸枢纽建筑物级别划分
工程等别 | 永久性建筑物级别 | 临时性建筑物级别 | |
主要建筑物 | 次要建筑物 | ||
Ⅰ | 1 | 3 | 4 |
Ⅱ | 2 | 3 | 4 |
Ⅲ | 3 | 4 | 5 |
Ⅳ | 4 | 5 | 5 |
Ⅴ | 5 | 5 | — |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枢纽中的水闸,其级别可根据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及水闸自身的重要性按上表2确定。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别应按国家现行的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规定确定。灌排渠系上的水闸,其级别可按现行的GB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对失事后造成巨大损失或严重影响,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的2~5级主要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高一级设计;对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或影响较小的1~4级主要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降低一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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