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稿)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以及个人建设居住的规划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建筑规划管理以及市政规划管理内容的,应
武汉娱乐当符合本技术规定。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工程竖向设计;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附表1-1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咨询单位编制,并作为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的依据。
备注:乡村规划管理结合试行的《武汉市镇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及《武汉市村庄建设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六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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