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商业汇票票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票据回购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的一种形式,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
人的方式,暂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回购资金,同时以合同形式约定回购期限,到期后由该金融机构购回同一笔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 凡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凡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票据回购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口头申请,说明申请金额及原因。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口头同意受理的,金融机构须于票据回购前4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申请书》(见附1)及《再贴现回购合同》(见附2);
2.已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有效印鉴的《再贴现凭证》;
3.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提出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正式办理时提交原件);
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5.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6.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电子清单;
7.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除规定凭证外,一律为A4纸张格式。
第七条 金融机构首次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票据回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预留印鉴,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
2.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
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票据回购申请时,上述资料内容已发生变化,则须将变化后的资料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八条 凡申请用于票据回购业务的票据,必须是合乎法定要式且经过金融机构贴现的商业汇票。这些汇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2.商业汇票承兑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
3.已由金融机构贴现一定时间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4.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商业汇票。
中国国定假日第九条 办理票据回购业务,商业汇票不作背书,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或转贴现金融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同意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回购并与之签订回购合同后,通知金融机构携带商业汇票原件前来办理具体手续,原则上须于工作日的上午前来办理。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不办理下列商业汇票的回购:
1.未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
2.回购申请日距汇票到期日不足20天的商业汇票;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欠缺法定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不连续或者未按规定签章、金额大小写不符、汇票已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以及其他法定无效或规定不予受理的商业汇票;
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不同意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其他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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