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易春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欣、易春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2 
1314我爱你
【案件字号】(2022)吉01民终30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明姜晓健李书 
【审理法官】梁明姜晓健李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欣;易春雪 
【当事人】张欣易春雪 
【当事人-个人】张欣易春雪 
【代理律师/律所】肖亦舒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孙超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亦舒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孙超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亦舒孙超 
【代理律所】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欣 
【被告】易春雪 
【本院观点】原审查明易春雪和张欣在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转账差额为148591元,二审中张欣对该认定事实并无异议,但主张其中张欣向易春雪借款40000元,剩余108591元
为易春雪向张欣支付的劳动报酬。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查明易春雪和张欣在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转账差额为148591元,二审中张欣对该认定事实并无异议,但主张其中张欣向易春雪借款40000元,剩余108591元为易春雪向张欣支付的劳动报酬。张欣针对上述主张并未举证,亦不能区分具体哪笔转账是借款或劳动报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借款仅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时易春雪举证的朋友圈截图、聊天记录及录音均可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在张欣要求借款10万元后易春雪实际出借99521元,二审中张欣表示对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故原审判决张欣偿还易春雪借款99521元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张欣上诉称双方无借贷合意并否认该笔款项系借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张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上诉人张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7:46: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易春雪与张欣曾为情侣关系。易春雪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建设银行卡向张欣转账99521元。双方在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相互转账,经统计易春雪为张欣转账和现金支出为452591元,张欣为易春雪转账合计为304000元,差额为148591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不仅需要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还需要结合款项交付、借款用途、交易习惯及日常经验法则、借款金额、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易春雪主张与张欣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供书面借款凭证。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在情侣关系期间存在频繁往来账款,且数额不定,张欣辩称系工资
劳务报酬、投资款等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易春雪提供的张欣的朋友圈评论截图、聊天记录、录音、易春雪向张欣转款99521元的银行流水,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对借款10万元存在合意,易春雪庭审中表示之所以转账是99521元而非10万元是因为该数额相当于10万元,且双方系情侣关系,对于该笔99521元形成了证据链条,应认定为借款。而其余易春雪主张的49070元,因无证据证明构成该49070元的数笔款项存在借款合意,从交易习惯及日常经验法则上看,双方之间是情侣关系,在长达三年的恋爱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多笔金额不等的财产往来,无法区分借款与日常生活开销。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对49070元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易春雪主张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利息,因2021年12月20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故利率应按3.8%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张欣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易春雪借款99521元及利息(利息以995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二、驳回易春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6元(易春雪已预交),保全费1262元,合计2898元,由易春雪负担956.34元,张欣负担1941.66元(与前款一并执行)。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欣上诉请求当庭明确为: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张欣偿还易春雪借款4万元;2.诉讼费用由易春雪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差额99521元形成了证据链条,存在借款的合意,认定为借款,是完全错误的。民间借贷事实的基础是债权凭证和转款事实,而本案中没有债权凭证,而针对转款的具体用途,需要结合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1.双方之间是情侣关系,在一起长达三年时间,在这三年时间里,双方之间一直存在互相给对方转钱的事实。其中一部分用于生活花销,一部分用于双方投资和做生意,因此双方来往钱财没有借款的合意,缺少民间借贷的法律基础。2.经过一审法院核
对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差额,认定99521元为借款,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生活习惯,双方在互为情侣关系之时非常恩爱,节日、纪念日等特殊时点进行金钱的馈赠也是现在生活之中一种表达爱意的常见方式。而特殊的数字表达了相关的意思,520“我爱你”,1314“一生一世”,99521也就是“久久我爱你”的意思,在当事人具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转账金额的越多,表达的感情越深,也是现在情侣之间相处的一种方式。而一审法院在缺乏民间借贷实质证据的情况下认定99521是借款,完全是不尊重客观事实而妄下结论。3.双方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投资成立长春是易欣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张欣又投资相关的热力工程,易春雪的钱款也投入其中,而易春雪在诉讼时将部分转给张欣的钱款认为借款,这完全时混淆概念,错误诉讼。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以上理由,双方的纠纷,缺乏民间借贷的基础事实,互相的转款应认定为生活所需、共同投资及相互赠予,而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驳回易春雪的起诉。    综上,张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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