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规定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对学生的管理坚持以生为本、依法治校、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应当继承和
弘扬学校优良校风与学风,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防火墙作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彬彬有礼造句(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除权是什么意思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对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的规定,结合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分别修订《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地毯品牌第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
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学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海灯法师李腊梅第十三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园里建立和加入学生团体。成立学生组织,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组织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邀请校外组织和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服务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作息制度,保持寝室干净整洁,爱护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维护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秩序和安全。
因特殊原因不住校或不回国的学生,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不得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情。同时,他们必须承担所有留在外面的后果。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确定给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如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办学校出国留学考生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选拔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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