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营运货车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双方
1.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的车主或其授权委托人。
2.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责任范围
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营运货车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造成车辆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 营运货车在行驶、停放、装卸货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以及因上述原因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亦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
1.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
(2)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地质灾害;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汽车保险续保(4)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
(5)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 其他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也属于免责范围。
四、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查勘。若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导致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2.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进行核定,不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遗漏核定重要情况导致理赔结论不公的情况。
3. 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要求的赔偿处理的其他程序,被保险人应予以遵守。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
1. 本保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支付保险费,并重新签订保险合同。若投保人未提出续保申请,视为投保人自愿放弃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续保权利。
3. 若被保险车辆为二手车或挂车,第一年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该车新车购置价的20%。如车辆过户且初次上牌日期距当前时间超过半年的,需提供上牌时购置税完税证明,并按当年续保金额的费率重新核定保费;未提供的不接受过户及重新投保。对于多次过户、脱保及承保档案资料不规范(如品牌型号书写不规范、行驶证等证件有效期过期等)的车辆需提升相应的保费比例,具体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
4. 投保人在续保时选择使用原条款且按照原费率交费时,若使用不同条款或不同费率时,需提供书面说明,否则视为按原条款及原费率交费。如需增加保障内容(如增加三者险保额等),应提供书面说明并按照新增保障内容及对应费率交费。如需降低保障内容(如降低三者险保额等),则无需提供任何资料,以当年度费率表对应降低项的费率进行交费。
5. 营业货车交强险随车不随人,按照营运车辆相关规定执行。营业货车交强险与商险投保资料分开录入,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和商险分两单投保的视为不同被保险人,各自独立处理相关理赔事宜。
6. 投保时行驶证车主与被保险人、支付保费时的车辆使用人以及营业状态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加盖车主鲜章的书面说明材料,注明不一致原因,出险时如能提供加盖车主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从其约定。
7. 同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名称下存在多辆非同一所有人或非同一使用人的营业货车时,投保时应提供加盖车主鲜章的书面说明材料,注明车辆间关系、所有车主及使用人信息等,出险时如能提供加盖车主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从其约定。投保时需明确指定第一受益人,若无指定或指定不明确,将按被保险人处理。同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名称下存在多辆非同一所有人或非同
一使用人的营业货车时,若出险涉及除第一受益人外的其他人员利益,应同时提供相关人员信息资料及与被保险车辆的关系证明材料。
8. 营业货车交强险与商险分两单投保的,交强险和商险第一受益人均应为车队名或单位名,如车辆为挂靠或将车辆所有权归属于他人的,应提供加盖车主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材料中应明确指定第一受益人为谁,并写明其与被保险车辆的关系证明,出险时如能提供加盖车主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从其约定。
六、争议解决
1.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如果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涉及到第三方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同意将争议解决的诉讼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七、其他重要条款
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保险人有合理理由怀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3.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解除,除非双方均同意解除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
4. 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应以中文为准。对于未使用中文的条款,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中文译本。
5.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
6. 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条款均无效。
7.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应按照保险人的解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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