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琰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其他行政案由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834号 碗莲的种植方法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峰宁博陈根强
【审理法官】周峰宁博陈根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琰;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当事人】王琰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王琰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琰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毕业论文封面格式【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具有受理上诉人王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被诉告知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改判维持原判撤销原判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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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具有受理上诉人王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被诉告知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上诉人向黄浦房管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申请查询1951年某月管某1变更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沪泾字第13567号地产所有人为管某1、管某2、管某3、赖某四人所有的产权人与及首次登记的产权人姓名与赠与手续”,黄浦房管局根据上述内容描述,认定上诉人的申请实质上属于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该认定并无不当。而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特别规定,在此情况下,黄浦房管局对上诉人作出被诉告知,请上诉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查询,该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浦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被诉告知,程序亦
属合法。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作为黄浦房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于本案中有权受理上诉人针对黄浦房管局作出的被诉告知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市房管局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被诉复议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8:03:0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王琰于2020年4月10日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的方式,向黄浦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王琰对所要求获取信息的描述为“申请查询1951年某月管某1变更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沪泾字第13567号地产所有人为管某1、管某2、管某3、赖某四人所有的产权人与及首次登记的产权人姓名与赠与手续”。黄浦房管局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王琰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王琰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
深厚的感情和友谊叫童装批发市场资料,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编号SQ685510862120200413001《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答复王琰,请其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查询。被诉告知已邮寄送达王琰。王琰对此不服,向市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房管局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同年5月27日向黄浦房管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0年6月3日,黄浦房管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向市房管局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依据。市房管局经审理后,认为黄浦房管局所作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0年7月7日作出沪房管复字〔2020〕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黄浦房管局作出的被诉告知。该被诉复议决定也已邮寄王琰。 王琰仍不服,认为被诉告知没有告知其应当至何部门或者地点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黄浦房管局没有尽到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市房管局对黄浦区房管局的行政不作为没有依法纠正,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其遂据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黄浦房管局所作被诉告知,判令黄浦房管局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其在该局什么部门窗口受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2.撤销市房管局的被诉复议决定,判令市房管局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黄浦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黄浦房管局收到王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答复王琰,行政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王琰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描述为“申请查询1951年某月管某1变更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沪泾字第13567号地产所有人为管某1、管某2、管某3、赖某四人所有的产权人与及首次登记的产权人姓名与赠与手续”,黄浦房管局据此认定王琰所申
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对此类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故黄浦房管局作出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王琰主张黄浦房管局没有尽到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缺乏依据。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市房管局有权受理王琰不服被诉告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房管局收到王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并经审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送达王琰。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市房管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王琰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奶粉【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决后,王琰不服,认为其所提出的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故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追究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的责任;改判撤销被诉告知,判令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告知依法公开告知黄浦房管局何处部门、窗口、地点、、地点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手续;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令被上诉人市房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上诉人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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