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毛彦旭等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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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毛彦旭等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房屋登记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3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 
【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毛彦旭;韩爱丽;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王宾;冉王敏;李玉顺;张跃国;杜瑞祥;王顺涛;王超;王会鹏;王全来;彭喜兰 
【当事人】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毛彦旭韩爱丽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王宾冉王敏李玉顺张跃国杜瑞祥王顺涛王超王会鹏王全来彭喜兰 
【当事人-个人】毛彦旭韩爱丽王宾冉王敏李玉顺张跃国杜瑞祥王顺涛王超王会鹏王全来彭喜兰 
【当事人-公司】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黄允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王政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李朝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张灿灿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韩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允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王政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李朝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张灿灿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韩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羊排
【代理律师】柴门闻犬吠打一字黄允王政伟李朝普张灿灿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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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毛彦旭;韩爱丽;王全来;彭喜兰 
【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王宾;冉王敏;李玉顺;张跃国;杜瑞祥;王顺涛;王超;王会鹏 
【本院观点】上述材料不是在原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也不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情形,不予认证。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查封第三人物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全国装修公司【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负责房屋登记机构对登记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于相关材料的实质真实性、合法有效性登记机构只能在职责范围内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中牟县房管局在审核王全来、毛彦旭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时已尽到审慎义务。但是在涉案房屋登记在王全来名下、又转移登记在毛彦旭名下后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书及相关材料,查实王全来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的建筑红线图、规划许可证以及毛彦旭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系伪造,且公安机关对此已经立案侦查。因此涉案房屋登记行为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骗取本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及转移登记,因其申请登记提交的虚假材料不具有真实性故涉案房屋登记行为不具备事实依据和登记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关于适用 
【裁判结果】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豫7101行初62号行政判决;    确认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王全来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证号:牟房权证房权证房权证字第××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    确认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毛彦旭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证号:牟房权证房房权证房权证字第××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    二审案件受理
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1:35:3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中牟县房管局为王全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王全来提供的资料为:初始登记申请书、王全来身份证复印件、牟国用(2007)第162号土地证(后经查证,该土地证实际权利人为王占军)、牟城规建民管许字[2009]第09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中牟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牟安鉴字(2010)10号]等。2012年毛彦旭委托仵凌兵、王全来委托李勇携相关手续到中牟县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6月19日,该局为毛彦旭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房权证字第某某。个月后,毛彦旭到该局补充了土地信息,土地证号为:牟国用(2012)第1某某。2013年3月22日,毛彦旭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毛彦旭,抵押权人韩爱丽,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房权证字第某某土号:牟国用(xxx)第xxx号,他项权证号:某某2019年1月23日,冉***、杜瑞祥到中牟县房管局投诉称:该土地为集体土地,且该房产已售给冉***、杜瑞祥等八人,该局接到投诉后,于2019年1月28日分别到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发现:1、王全来、毛彦旭未在中牟县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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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局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权;2、未核实到关于王全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信息。该局于2019年2月2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报案,中牟县公安局委托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涉案文书及印章进行鉴定。2019年5月5日,该所作出(郑)公(刑)鉴(文)字〔2019〕3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办理房产证时牟国用(2012)第1某某土地证上面的“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印章与真实的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印章不一致,办理房产证时“王全来建筑红线图”上面的“中牟县城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与真实的中牟县城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不一致,办理房产证时申请人为王全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的“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与真实的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不一致。2019年5月7日,中牟县公安局作出牟公(41012275)立字〔2019〕1111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毛彦旭、王全来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王宾等人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中牟县房管局、中牟县自然资源局给王全来办理房产证的行为违法;因涉案房屋由王全来转移给毛彦旭、彭喜兰,撤销登记在毛彦旭、彭喜兰名下的房产证(房产证号12××某某);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牟县房管局、中牟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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