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何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燕、何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36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祖辉 
【审理法官】祖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燕;何晓鸣;沈利华;王祥太 
【当事人】陈燕何晓鸣沈利华王祥太 
【当事人-个人】陈燕何晓鸣沈利华王祥太 
【代理律师/律所】佘登位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郑洁萍、周苏黔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佘登位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郑洁萍、周苏黔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佘登位郑洁萍、周苏黔 
【代理律所】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燕 
【被告】何晓鸣;沈利华;王祥太 
【本院观点】鉴于王祥太与陈燕对于陈燕账户收到沈利华转账500000元以及陈燕收款后即转至王祥太账户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王祥太对于与何晓鸣、沈利华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而其指令沈利华将其中500000元汇入其配偶陈燕账户的行为,已具备该笔款项系其与陈燕共同举债的形式外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笔款项应当由陈燕与王祥太共同归还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回避第三人书证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祥太对于与何晓鸣、沈利华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而其指令沈利华将其中500000元汇入其配偶陈燕账户的行为,已具备该笔款项系其与陈燕共同举债的形式外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笔款项应当由陈燕与王祥太共同归还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陈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陈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9:38: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6日,王祥太向何晓鸣、沈利华借款1200000元。其中500000元由沈利华转入陈燕账户,并在附言中载明“沈利华转陈燕",700000元由沈利华转入王祥太账户。次日,王祥太向何晓鸣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何晓鸣借到现金壹佰贰拾万元。"2016年8月30日,王祥太向何晓鸣、沈利华借款1500000元,沈利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借款。2016年9月14日,王祥太归还了借款本金1500000元。2016年9月30日,王祥太再次向何晓鸣、沈利华借款1500000元,沈利华当日以银行转账交付了该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30000元。后王祥太按约支付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之后,王祥太未再还款。沈利华与王祥太的聊天记录中提到“你这一年每月三万利息一分都没有打给我们过,我们为了还房贷外债都借了好多了,你说我们有多怕"(沈利华)。“这个知道,我在想办法法的"(王祥太)。另查明,案涉借款发生在王祥太
、陈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祥太对向何晓鸣、沈利华借款27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予以确认。王祥太认为双方未约定利息,但从何晓鸣、沈利华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自王祥太向何晓鸣出具借条后,每月向沈利华转入30000元直至2019年1月30日,具有规律性。何晓鸣、沈利华提供的聊天记录中也提到每月利息30000元,王祥太也表示知道。综合以上两点,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每月利息30000元。因此何晓鸣、沈利华要求王祥太归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此后的利息,何晓鸣、沈利华要求按照月利率1.11%的标准计算,亦予以支持。关于陈燕是否应对王祥太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案涉借款发生在王祥太、陈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2015年12月16日的借款,其中500000元系由沈利华转入陈燕账户,并在附言载明“沈利华转陈燕",因此,该借款,陈燕理当知晓,陈燕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其余部分借款,超过了夫妻家庭生活所需,何晓鸣、沈利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故该部分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燕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王祥太归还何晓鸣、沈利华借款本金27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此后仍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陈燕对王祥太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何晓鸣、沈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王祥太、陈燕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燕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何晓鸣、沈利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陈燕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推定陈燕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陈燕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审法院认为,2015年12月16日的借款,其中500000元系由沈利华转入陈燕账户,并在附言载明“沈利华转陈燕",因此该借款陈燕理当知晓,陈燕应当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说理并不充分,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
示认定;没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为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为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沈利华将500000元款项转至陈燕账户,并附言“沈利华转陈燕"并不能证明陈燕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依据家事代理推定陈燕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何晓鸣、沈利华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陈燕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原审法院有意回避沈利华转至陈燕账户款项的去向和用途,而该款项的去向和用途对于认定陈燕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关重要,款项最终被转入王祥太账户且用于其赌博和个人消费,故陈燕不应承担该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探究陈燕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查明沈利华转至陈燕账户500000元的去向和用途至关重要。根据原审证据,可以确定在2015年12月16日,沈利华使用农行账户将500000元转至陈燕农行账户,再由陈燕农行账户转至陈燕工行账户,之后由陈燕工行账户转至王祥太工行账户。上述款项在账户之间的流转过程是确定王祥太在原审法院中陈述是否属实的重要依据。王祥太在原审中称,之所以使用陈燕账户系因自己无农行账户,经过“沈利华农行-陈燕农行-陈燕工行-王祥太工行"这个程序可以省去转账相关手续费用。据此,陈燕并无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转账次日的借条仅有王祥太的签名也印证了王祥太原审中的陈述。对于该款项的用途,由证据“民生银行信用卡明细
(王祥太)"、“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王祥太)"可以确定,当500000元转入王祥太工行账户后,王祥太在借款当天就先偿还了30余万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账单。而该民生银行信用卡账单系王祥太在赌博和个人消费产生,之后王祥太又多次出境赌博和个人消费,可见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常理可知,夫妻共同举债为其中一方赌博和个人消费提供支持甚是罕见,陈燕根本没有为王祥太赌博和个人消费提供支持而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沈利华转陈燕"附言,仅系沈利华将款项转至陈燕账户的单方意思表示,无其他任何含义,原审法院作扩充解读明显不当。“沈利华转陈燕"附言,其文义理解是沈利华将款项转给了陈燕,与不写该附言效果完全相同。该附言不能确定沈利华与陈燕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证明陈燕与王祥太共同向沈利华借款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沈利华转陈燕"附言就认为“陈燕理当知晓",从而认定陈燕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显然是作了扩充解读。事实情况是,陈燕并不知晓王祥太向沈利华借款的事实,陈燕只知晓王祥太为节省转账费用使用其账户而已,这与使用第三人账户效果完全相同,不能苛求第三人知道当事人所有交易经过和相关法律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对“沈利华转陈燕"附言有扩充解读的情况,认定陈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明显不当。四、原审法院忽略了何晓鸣、沈利华与陈燕从未建立任何联系的事实,陈燕不可能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确认何晓鸣、沈利华与
工行信用卡还款日期陈燕是否建立过联系亦很重要。如果陈燕也参与到案涉借款,则或多或少会与何晓鸣、沈利华有过联系。但实际情况是,不仅在2015年12月16日转账前后何晓鸣、沈利华与陈燕没有沟通,而且之后也从未建立过任何联系。这足以证明案涉借款是何晓鸣、沈利华与王祥太约定的个人债务,与陈燕无关,认定陈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依据。五、案涉款项属于王祥太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且超出了夫妻家庭生活所需,陈燕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12月17日的借条仅有王祥太签名,证明该笔借款属于王祥太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其中的500000元也并非小额借款,超出了夫妻家庭生活需要,何晓鸣、沈利华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相反陈燕证明了该款项被王祥太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故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燕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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