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22年)
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9.23
【字 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施行日期】2022.12.01
2022退休时间表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7号
  《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订)
 
(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开业投产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一般召开职工大会,其中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章程草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和其他重要决策;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社会组织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和利益调配等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实施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职务消费、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方案、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
  (三)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四)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改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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