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祖杰、陆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祖杰、陆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71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桂芬覃若鹏覃斯 
【审理法官】宋桂芬覃若鹏覃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文祖杰;陆玉荣 
【当事人】文祖杰陆玉荣 
【当事人-个人】文祖杰陆玉荣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文祖杰;陆玉荣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书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8月20日,陆玉荣通过农行卡账号:62×××11向文祖杰账号:6
2×××92转账48500元、49000元,合计97500元,而在陆玉荣农行卡当天转账即8月20日转完上述两笔时余额尚有8976.29元。因文祖杰未能偿还款项,2019年9月11日,陆玉荣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了上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文祖杰对尚欠陆玉荣97500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一审判令文祖杰归还陆玉荣借款9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97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利息再抵扣7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文祖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3:45: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文祖杰向陆玉荣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文祖杰于2018年12月21日向出借人陆玉荣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
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月利息为2500元整,每个月20日前支付下个月的利息。于2019年8月20日到期归还本金。如提前归还本金的利息按天数计算(以2500/30为准)。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文祖杰,身份证:45xxx72××××××××,日期:2018.12.2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文祖杰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陆玉荣对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文祖杰出具的一份《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系书证原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债务应当清偿,陆玉荣请求文祖杰返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陆玉荣庭审中称全额10万元交付给文祖杰,其中有975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剩余的2500元是现金,从陆玉荣提供的借条约定可知,双方约定月息为2500元,而陆玉荣持有的银行卡上余额亦是可满足陆玉荣转账给文祖杰,陆玉荣无法就文祖杰已收到2500元予以举证,故一审法院认为应以直接转账的款项97500元作为借款本金。至于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
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所约定月息2.5%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依法调整,应按本金9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到文祖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而陆玉荣庭审中亦承认文祖杰截至2019年5月20日偿还利息7000元,应从上述应付利息中予以抵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文祖杰应归还陆玉荣借款97500元;2.文祖杰应支付陆玉荣利息(以本金97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利息再抵扣7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文祖杰负担。    二审中,陆玉荣向本院提交证据:陆玉荣和文祖杰的QQ聊天记录,证明文祖杰在2018年8月20日已向陆玉荣借款,
后陆玉荣多次追讨但文祖杰仍不还钱。文祖杰质证称,认可陆玉荣提交的证据。文祖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于当事人二审举证,本院采纳意见为:鉴于文祖杰认可2018年8月20日收到的97500元与2018年12月21日的《借条》存在关联,该证据不涉及新的案件事实查明,亦不影响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故本院对陆玉荣二审举证不予采纳。 
农行卡余额查询【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文祖杰上诉请求:撤销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文祖杰没有在2018年12月21日收到陆玉荣的现金。 
文祖杰、陆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民终71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祖杰。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玉荣。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祖杰因与被上诉人陆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文祖杰上诉请求:撤销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文祖杰没有在2018年12月21日收到陆玉荣的现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陆玉荣辩称: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文祖杰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陆玉荣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文祖杰偿还陆玉荣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3000元(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500元整,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利息为2万元,于2019年5月20日支付了7000元利息,还有13000元利息未付,本息合计113000元);2.诉讼费由文祖杰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文祖杰向陆玉荣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文祖杰于2018年12月21日向出借人陆玉荣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
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月利息为2500元整,每个月20日前支付下个月的利息。于2019年8月20日到期归还本金。如提前归还本金的利息按天数计算(以2500/30为准)。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文祖杰,身份证:45xxx72××××××××,日期:2018.12.21。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8年8月20日,陆玉荣通过农行卡账号:62×××11向文祖杰账号:62×××92转账48500元、49000元,合计97500元,而在陆玉荣农行卡当天转账即8月20日转完上述两笔时余额尚有8976.29元。因文祖杰未能偿还款项,2019年9月11日,陆玉荣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了上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文祖杰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陆玉荣对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文祖杰出具的一份《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系书证原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债务应当清偿,陆玉荣请求文祖杰返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陆玉荣庭审中称全额10万元交付给文祖杰,其中有975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剩余的2500元是现
金,从陆玉荣提供的借条约定可知,双方约定月息为2500元,而陆玉荣持有的银行卡上余额亦是可满足陆玉荣转账给文祖杰,陆玉荣无法就文祖杰已收到2500元予以举证,故一审法院认为应以直接转账的款项97500元作为借款本金。至于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所约定月息2.5%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依法调整,应按本金9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到文祖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而陆玉荣庭审中亦承认文祖杰截至2019年5月20日偿还利息7000元,应从上述应付利息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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