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乙方进行出国前教育,就遵守前往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合同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培训。
2、甲方组织或指导乙方参加出国前的考试与体检,负责办理乙方工作出入境手续。
3、甲方负责乙方为甲方在哈萨克斯坦工作时间内的交通费用。一年合同期满,乙方圆满履行完本合同时,甲方负担乙方往返机票费用(航班和舱位由甲方选择),乙方如果行李超重超过规定标准(往返),费用自理。
4、乙方为甲方在哈萨克斯坦工作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住宿、卫生设备、生活设施等。为了统一、有效管理,住宿条件由甲方按工地情况统一安排,乙方如果拒绝甲方的住宿安排,自行在外租住、借住,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5、甲方在工程现场向乙方免费供应一日三餐的集体伙食。
6、甲方为乙方在一年劳务合同期内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提供个人必须的劳保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衣,工作鞋,手套,及防护栏等。人为损坏或遗失,则乙方照价赔偿。
7、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限量标准的生活用品:床铺及床上用品(床垫、被盖、枕头)一套。乙方自备个人生活用品及其根据自身条件自备生活常用药品。
8、甲方为乙方提供完成生产活动所需材料、设备和生产机具。
四、乙方职责
1、乙方应当保证具备完成相应工作所要求的各项技能,保证身体及精神状态良好,以积极的态度优质高效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如果由于乙方隐瞒个人身体疾病或精神疾病以及伪造技能证书被甲方发现,无论协议是否签订,甲方将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不得隐瞒在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和参与任何形式罢工记录的历史记录。一旦乙方隐瞒事实之行为被甲方发现,无论协议是否已经签订,甲方将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服从甲方外派的统一时间安排,如果在办理完签证或购买机票后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成行的或在国外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回国的,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公司为每一位员工办理劳务签证的费用为20000.00元人民币)乙方承诺由自己承担二万元。
4、乙方在出国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业主及甲方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严禁饮酒及带酒进入工地),自愿服从甲方在工作分工、生活管理及回国时间的统一安排。
5、乙方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及甲方的声誉和形象,保护国家
及甲方利益,爱护工作设备和生产工具。
6、乙方承诺自己不私自串岗,不非伤病缺勤,不离队,不打架斗殴,不擅自外出,不非法滞留,不消极怠工,更不能恶意煽动,上述行为导致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7、乙方须服从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包括与自身专业不同的工作(如焊工可以临时做普工、勤杂工及其他工种的工作等),乙方不得因从事专业以外的工作而提出额
外的工资待遇要求或拒绝接受此项工作或消极怠工、旷工。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会为第三方工作,不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若有发生,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
9、乙方完全理解并坚决遵照执行甲方在哈萨克斯坦实行的工资制度,如因乙方原因故意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故意不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甲方将停发当月工资。
10、严格按照图纸及甲方要求施工,不能凭自己意愿随意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甲方要求。因故意所造成的返工修补、损失,由乙方负责。
11、乙方须充分认识到在国外团结互助、文明施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对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自身安全
的重要性,要求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施工。严禁拉帮结派,扰乱工地秩序,员工间无法解决的内部矛盾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严禁出现醉酒闹事、打架斗殴事件。
12、乙方须服从甲方的领导与管理,乙方无权选择工作地点和小组。乙方应听从指挥,准时上岗到达工作面,不迟到、不早退、不能缺席、不起哄。
13、乙方不得以工作时间变动和调整为借口无故旷工,也不得因此要求提高工资和待遇。甲方有权根据施工情况将乙方调往不同的工作地点,如乙方不接受工作地点的变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自行承担回国的费用。如果既不提出终止合同自行回国,也不前往安排的工作地点,属于旷工。
14、甲方提供的薪金待遇在哈萨克斯坦同行业中已具有很高的竞争力,工资标准及发放的办法在合同中作了规定,乙方签字后即表示同意。乙方有义务对自己的工资标准及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保密,乙方的工资标准只能有甲乙双方知情,不得告诉任何第三方,如乙方对自己工资保密不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乙方三个月工资金额的赔偿责任。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均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乙方承诺不与当地其他中国工人或其他国家工人攀比收入及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因乙方攀比工资违约提出要求,乙方应当按本人三个月工资金额向甲方赔偿损失。
15、若违反合同规定和甲方现场管理制度,乙方自愿承担以下责任:赔偿、停工、扣薪、每次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等。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将乙方开除并遣送回国,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6、乙方在国外发生的伤亡或非因工负伤事件,在当地处理完毕,回国后不再以此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
五、病假及事假
1、乙方患当地常见病(不含性病、艾滋病),由医生证明,甲方承担医疗费用70%,乙方承担30%。
2、乙方病休有医生出具证明,不做旷工处理。但不予支付病休期间工资。凡乙方私自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付。
3、乙方连续病假超过20天或在一年中累计病假超过30天或需要任何持续性(工伤除外),甲方可劝其回国,费用乙方自理。
4、乙方事假要经甲方书面批准,无正当理由按旷工处理。
出国务工条件六、工伤、意外身亡的赔偿
1、甲方为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其费用,保险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
2、若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属于工伤的情况下,且经有关方面查证事实属非当事人自身原因引起的,甲方负担医疗费,支付每天100元人民币的工伤工资(须有医生证明)。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索赔得到的赔款扣除甲方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后,全部转给乙方本人或家属。若因乙方故意原因(如自残)导致意外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甲方不负担医疗费用和工伤工资,也不负责索赔的事宜。
3、如乙方因工伤意外事故而死亡。甲方将按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保险公司进行一次性赔付,甲方会同国内派出单位指定专人将其遗体火化,并将骨灰送回中国,费用由甲方负担(仅限于哈萨克斯坦劳工法所规定之内的事故)。乙方若因非工伤性质死亡(如病亡),遗体火化及骨灰运送费用由甲方负担,除此之外,甲方不再作任何补偿。
4、乙方若因私自外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当保险公司或甲方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部门指示或按照工伤赔偿有关规定支付了工作工资或对工伤死亡、永久性身体残疾支付了一次性赔偿金后,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和赔付。
6、无论何种伤残或死亡,乙方当事人及家属不得到有关部门(哈萨克斯坦政府部门、中国大使馆等)要求直接介入索赔事宜的处理;若每发生一次则按5万元/次进行。
7、鉴于哈萨克斯坦的特殊情况,乙方在国外无论发生何种性质的病、伤、残、亡事故,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乙方需全权委托甲方按照当地的法律和习俗办理,乙方家属(亲属)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各种授权和认证等文件。
七、合同关系的终止
1、在合同期未满或乙方应承担的工作职责未履行完毕前,如果乙方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协议,乙方自愿赔偿甲方所蒙受的损失且离境返程费用自己承担。
2、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中存在严重隐瞒额欺诈行为,导致乙方在国外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时,甲方有权通知并终止合同,乙方回国费用由自己承担。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并屡教不改的;乙方对甲方实施暴力、威胁、蓄意闹事的;乙方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次以上的;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触犯了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任何黑社会或帮派性质机构,被发现有偷盗、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甲方有权不给予任何通知并按法律所需进行调查后,立即解除雇佣关系,终止合同。
八、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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