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冶金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08.12
【实施日期】1994.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2日 冶金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冶金工程就业前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冶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冶金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冶金建设工程是指冶金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大修、及移地大修)中的土木工程、机械电气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以及冶金建设项目的配套、辅助(含相应住宅和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冶金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 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二章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和大修工程)的冶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冶金工业部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 加强对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以上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其相应的活动。
加强对冶金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冶金建设单位,应委托冶金建设监理或取得过冶金建设监理资质的其它监理单位以及咨询单位代理。
第七条 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资质、能力和条件。并依据《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合格并发给证书后,凭证承担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八条 冶金部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抽查结果以冶金工程质量通报的方式,每年两次予以公布。
第九条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不得使用、不得结算。
第十条 冶金建设工程将逐步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冶金建筑材料和设备,逐步推行冶金工程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 冶金建设单位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供应单位查询,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责任单位应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
第三章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其负责监督并核验合格的冶金建设工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划。
第十五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核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经营资质,加强对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对受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结构的关键部位和荫蔽工程的质量必须监督到位。
第十七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核发单位工程质量证书,并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 冶金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冶金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总包单位或冶金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原因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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