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一、金融市场的含义
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指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什么是金融业
狭义的金融市场仅指金融产品交易的现实场所;
中义的金融市场货币资金融通的场所。
二、金融工具
1.含义:发行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表示货币或信用关系的凭证
2.特征:法定性,期限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要式性
三、金融法(简述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法律规范的总和
2.调整对象:金融关系
第二章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金融体制
含义: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各种信用活动组织、调节货币流通与资金运动的形式和管理制度的总和
二、简述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体系
1.银行法体系:包括银行业法体系和银行行为法体系
2.货币法体系:人民币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法规
3.票据和证券法体系
4.信托和保险法体系
第三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开展哪些合法的义务?
1.负债业务:货币发行业务,财政性存款账户(包括国库存款和经费存款),存款准备金及其他负债业务
2.金融服务业务:再贴现业务,再贷款业务,清算服务,经理国库,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二、法律禁止的业务是什么?
1.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什么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有哪些特征?
1.含义: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为基本业务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二、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什么经营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最核心)原则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原则
3.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信贷还本付息原则
6.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7.公平竞争原则
8.接受接管原则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的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七章 证券机构法律制度
一:我国《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 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5.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7. 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地位,公司股东一般由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构成。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法律地位有法人和非法人两种。
三、简述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体制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设立体制是许可制,目前有“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证券交易所的变更也应当经过原批准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证券交易所的解散,经证监会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章 货币货币市场法律制度
一、简述票据承兑的法律规定
第一,承兑提示。要付款,必须先由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时也证明其债权人身份。
第二,接受承兑。票据承兑人在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 不 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 。而且,在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标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票据一经承兑,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撤销承兑。
第三,拒绝承兑。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汇票被拒绝承兑后,除事先说明且作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执票人应让 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执票人持“拒绝证书”可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简述同业拆借市场的行为规则
第一,市场准入规则。参与拆借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法人。
第二,拆借资金规则。 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头寸、联行汇差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信贷资金缺口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更不允许把资金变相拆给企业长期使用。
第三,科学、合理地确定拆借数额。在拆借活动中,拆借双方都应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准确测算资金融通的数量,然后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资金的余缺调剂。第四,拆借利率规则。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第五,拆借资金应自由流动,不受地区和系统的限制。
第六,信息披露规则。进人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承担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金融机构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拆借合同规则。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无论是拆出方还是拆人方,都要严守信用,履行合同。
第十章 外汇市场法律制度
一、试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
(1)在申请做市的交易品种上尝试做市两年以上,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2)最近两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9%以上;
(3)最近两个年度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内;
(4)申请即期做市商的,最近一个年度全行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本外币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申请远期掉期做市商的,最近一个年度全行在银行间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外汇市场总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
(5)遵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资金和结售汇转移定价机制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7)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5亿美元(含)以上;
(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贷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一、试述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1. 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度。我国对存款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即必须是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核批准,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范围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存款业务。
2.存款准备金制度。凡从事存款业务的存款机构应当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备付金制度。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必须留足备付金。 它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 。
4.存款利率制度。存款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制度。财政性存款,是指财政部门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项财政资金。
6.保护存款人利益制度。存款机构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存款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存款机构破产时,先于国家税款清偿个人储蓄的存款债务。
二、试述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规则
(一)贷款的种类(1)以贷款人自己是否承担贷款风险为标准,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2)以贷款期限长短为标准,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3)以贷款有无担保及担保的形式为标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
款。
(二)贷款的期限规则 贷款的期限规则包括两部分内容:贷款最长期限规则和贷款展期规则。
(1)贷款最长期限规则设定了各种贷款的最长期限。(2)贷款展期规则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三)贷款的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规则,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2.贷款利息的计收规则。贷、借双方应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的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3.贷款的贴息规则。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
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规则。贷款人应当依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一)条件
1.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 (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 (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一般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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