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投资银行发展史简要
世界投资银行发展史简要
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 investment bank什么是金融业,corporate finance)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在中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代表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等。人们平常所说的金融投资主要是指证券投资。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MBA中对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是最典型的投资性金融机构,一般认为,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为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公司购并资产重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等业务。其基本特征是综合经营资本市场业务。
美国著名金融专家罗伯特-库恩 (Robert Kuhun)依照业务经营范围大小,对投资银行给出了四
个层次的不同定义:
广义投资银行:指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国际海上保险以及不动产投资等几乎全部金融活动
较广义投资银行:指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创业资本等, 与第一个定义相比,不包括不动产经纪、保险和抵押业务。
较狭义投资银行:指经营部分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等,与第二个定义相比,不包括创业资本、基金管理和风险管理工具等创新业务。
狭义投资银行:仅限于从事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和资本筹措、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和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银行在各国的称谓不尽相同。在美国称投资银行,在英国称商人银行,在日本称证券公司,在法国称实业银行。
投资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在美国,投资银行往往有两个来源:一是由综合性银行分拆而来,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
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模式: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分离,分别由两种机构相对独立经营。
混业经营模式: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相互融合渗透,均由混合银行提供。
(一)分离型模式
  所谓分离型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经营业务方面有严格的界限,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日本、英国等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都实行银证分离的经营模式
  1929~1933年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导致美国大量银行连锁倒闭(仅1930~1933年美国就有7763家银行倒闭),金融体系严重混乱,为此,美国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投
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弊端与危害。并于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筑起了一道“防火墙”,从此,确立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经营的模式。该法案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交易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购买某些股票和债券三类证券业务以及从事中短期贷款、存款等银行业务,不能从事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而投资银行不得从事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同时该法案还规定商业银行也不能设立从事证券投资的子公司,而投资银行不能设立吸收公众存款的分公司《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施后,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 (Morgan 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 Brother)、美里尔-林奇 (Merrill Lynch)和高盛(Cold-man 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这样《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就有效地控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
  日本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48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才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明确分开。该法明确规定,银行不得承购国债地方债券和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严格
禁止银行兼营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或充当证券买卖的中间人经纪人代理人,这类业务只能由证券公司经营。野村、日兴、山一及大和四家证券公司就是分业经营的产物。
  英国一开始就实行专业化的存款银行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分开发展的模式,业务交叉并不多。因此,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虽然英国实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但却没有像美国、日本那样严格、明确的划分,这主要是由于英国在进行金融管理时历来注重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较少依靠立法进行限制的结果。
  (二)混合型模式
  所谓混合型模式是指在金融经营业务方面没有界限划分,各种金融机构实行综合业务发展的经营模式。混合型模式以德国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美国、日本等国为典型代表,其他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还有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
  一个国家具体选择何种经营模式,由银行根据自身优势、各自的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自行决定,国家对其不作过多的干预。德国是混合型模式的典范,这种模式又被称作是“全能银行制度”。在混合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一个金融机构可以全盘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租赁担保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
  在德国,实力最雄厚的全能银行——德意志银行德雷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家银行,不仅在存贷款总额、清算服务金额等商业银行业务方面稳居德国银行榜首,而且还掌握了全国大部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业务,它们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于一身,成为各金融市场的活动主体。正是这种“全能银行制度”保证了德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美国、日本和英国本来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实行分离型模式,但是由于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为此,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规避监管,提升其市场竞争能力,大量采用一系列创新金融工具,突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其他分业法案的限制。这些创新工具的运用使得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于是在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得美国混业经营模式也从法律上得以确认,从此结束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局面,世界银行业步人混业经营的时代。2000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又正式批准大通曼哈顿银行以35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J.P.摩根投资银行,这项交易把华尔街两家历史最悠久的银行合并起来,缔造出一家拥有6680亿美元资产的美国第三大金融服务企业。仅次于拥有8000亿美元资产的花旗银行和6800亿美元的美国银行。这是美国金融业试图整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全能型银行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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