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利费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福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保障职工权益,规范会计核算,根据国家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第三条  职工福利费管理遵循制度健全、管理科学、量入为出、民主决策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工福利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处是职工福利费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职工福利费政策制度的制定、下发、修改、完善。
(二)负责组织全年职工福利费专项预算的编制汇总,分
解,下达。
(三)负责公司职工福利费的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党工作处是疗养费、职工困难补助、探视费、
慰问费归口管理部门;矿区服务事业部卫生所是医疗费归口管理部门;离退休管理中心是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是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路费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是独生子女费归口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是防暑降温费归口管理部门;矿区服务事业部生活服务中心是食堂补贴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负责所分管福利费用项目全年预算支出的测算上报。
(二)负责所分管福利费用项目支出审批,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第三章  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七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生日补贴、生活补贴、供暖费补贴、物业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四)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代表本单位、部门发生的员工慰问费以及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标准:
(一)疗养费执行标准依据文件《公司员工健康疗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员工健康疗养方式的通知》。
(二)医疗费执行《关于建立补充医疗后员工自负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职工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执行标准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费标准通知》。
(四)独生子女费执行每人每年200元的发放标准。
(五)探亲路费执行标准依据文件《公司差旅和会议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六)防暑降温费执行标准依据文件《关于规范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第四章 职工福利费管理
第九条 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执行公司统一报销管理流程,须由业务部门提报,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财务处、公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付款。
第十条 福利费提取要按照规定比例计提使用,严禁擅自提高计提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年度职工福利费预算经过预算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年度终了职工福利费主管部门要向预算委员会汇报福利费管理情况,力求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 建立福利费内部监督机制,福利费使用定期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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