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中国刑法结构的发展趋向
厉而不严严而不厉:中国刑法结构的发展趋向
作者:关振海
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09年第04
        摘要:严而不厉厉而不严是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在对世界各国罪刑配置深入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的两种刑法结构类型。前一结构更有利于实现刑法关于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两大机能。刑法和刑事政策的转变表明,我国刑法结构正在由厉而不严严而不厉这一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刑法结构;严而不厉;厉而不严;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4-0108-05
       
        “严而不厉厉而不严是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于1989年在《北京大学学报》第6期发表的《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一文中提出的两种刑法结构类型。后来,储槐植教授又在《法学》2004年第3期发表了《再说刑事一体化》论文,明确提出了刑法结构
的基本内涵,即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搭配和组合,并指出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仍属于厉而不严。秉承储槐植教授的对刑法结构的界定,本文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主要从刑法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我国刑法的发展趋向予以分析,认为中国刑法结构正在由厉而不严严而不厉的方向发展。
       
        一、刑法的转变
       
        ()刑事法网的严密化
        在《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一文中,储槐植教授认为变我国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为严而不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刑事立法模式由结果本位转向行为本位;(2)犯罪行为形式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外增加持有型犯罪;(3)犯罪原因行为犯罪化;(4)严密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网,必要时应突破传统的个人责任、行为人责任而实行团体责任、行为人责任以对付组织起来的犯罪势力。
        笔者以为,1997年刑法典以及后来的刑事立法已经在有意、无意地采纳储槐植教授的上述建议,向严密刑事法网的方向努力。下面从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两个方面分别予以阐述。
       
        1 立法模式
        19世纪至20世纪初,经济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模式由结果本位转向行为本位,以突出刑法的预防功能。1997年新刑法的许多条文便体现了这一转变。传统的犯罪标准以结果为本位,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模式仅立足于事后的惩罚,忽视了事前的防范,因而必将影响对犯罪的控制效果。1997年刑法典以行为为本位,将犯罪标准前移,处罚尚未造成实际结果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规定了大量的行为犯和危险犯。行为犯着眼于行为本身的有害性,强调对行为本身的规制,只要有法定的危害行为便构成犯罪,将犯罪的成立范围从实害结果提前至行为本身。危险犯着眼于行为可能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性,强调对危险可能发生的规制,将犯罪的成立范围从实害结果提前至危害形成阶段。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大量规定,使之取代结果犯成为了刑法典的主体犯罪类型,从而
将犯罪范围大大扩展。
        2 立法技术
        (1)增设新的罪名和犯罪类型。从罪名上看。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罪名有151个,后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又增补了大约有80个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规定的罪名达412个,后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陆续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新增加了23个罪名。因此,截至目前,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已达434中国黑社会图片个,且还有增长的趋势。
        从犯罪类型来看,修订后的刑法典新增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以有组织犯罪为例,1997年新刑法典增设了有组织犯罪,这一犯罪类型的增设也是严密刑事法网的举措之一。因为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个人责任往往难以分清,而且首要分子通常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为了弥补行为与责任同在这一传统责任的疏漏,立法对策之一便是创制一个新罪名组织罪,因此,建立或参加xxx组织即构成犯罪,这一实体性罪名实质是出于诉讼需要考虑,在个人责任难以分解情况下而不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的一种弥补。新刑法典规定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领导参加罪(12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第1);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条第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294条第4)
        (2)修改罪状。修改罪状是严密刑事法网的又一方法。以罪为例,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鉴于新刑法典对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界定太窄,不能满足对犯罪规制的需要,立法机关曾先后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对罪的罪状进行修改。如刑法修正案()增加恐怖活动犯罪作为罪的上游犯罪;在此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这两类犯罪作为罪的上游犯罪,从而大大扩张了罪的规制范围。
        (3)扩展行为的外延。现代刑法中行为范畴不断拓展,出现了持有这种溢出行为概念外延的特殊行为。尽管人们对持有在行为范畴中的位置(是独立的行为方式,还是隶属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范畴)还存在争议,但对于其属于刑法上行为的范畴则已基本认同。由于刑法是以行为为规制对象的,因而行为的扩展必将扩大刑法的调控犯罪。1997年新刑法典增设了持有型犯罪,如规定了非法持有支、弹药罪(128条第1),持有罪(17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条第2),非法持有罪(348),非法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
       
        ()刑罚的轻缓化
        “在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后,刑法逐渐蜕变成一项规制性的管理事务。”“作为风险控制机制中的组成部分,刑法不再为报应与谴责而惩罚,而主要是为控制风险而进行威慑。鉴于对刑罚(尤其是重刑)功能有限的认识,轻缓化已成为近年来世界各国刑罚的发展趋势。与1979年刑法相比,我国现行刑罚在总体上正在走向轻缓化,具体表现在:
        1 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尽管现行刑法挂死刑的罪名比1979年增多,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刑法在关于死刑的适用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对象标准客观化。1979年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修改后的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一修改使死刑适用标准大大客观化,是客观主义的立法体现,有利于控制死刑的滥用。(2)对象范围紧缩化。1979年刑法典第44条规定: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根据1997年刑法典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3)死刑核准程序统一二化。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依据的授权对死刑进行复核。实践中,不少死刑案件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但20061213日,通过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统一行使。
        2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1979年刑法典关于罚金的条文有20条,仅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19.5%,而1997年刑法典关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就多达139个条文,162个罪名,约占总罪名的40%,达到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刑法规定的比例。
        3 积极探索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
        我国正在努力探索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以社区矫正为例,20037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6个省市正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刑事政策的转变
       
        刑事政策对刑法具有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1)划定打击范围;(2)确定打击重点;(3)设定打击程度;(4)选定打击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转变对刑法结构的影响不容小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法网的严密化:从狭义的刑事政策到广义的刑事政策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狭义理解,一种就是广义理解。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运用刑法及其所规定的刑罚和类似的措施,有效地组织反犯罪斗争的法律政策。即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法的制定与适用的法律政策。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社会整体用来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各种方法的总和。即把刑事政策和社会控制紧密地结合起来,不再局限于刑事法的范畴,是强调社会整体对犯罪的反应。
        与狭义的刑事政策相比,广义的刑事政策在四个方面作了扩展:一是反应方式不再是单纯的惩罚性、报复性的反应方式,而是扩展到刑罚以外的其他反应方式。二是反应主体不限于政治国家,强调社会整体也是刑事政策的主体。三是反应策略从原来的斗争扩展到所谓的反应。这种反应不仅仅是事后的、被动的、消极的反应,它也可以扩展到事前的、积极的、主动的、预防式的反应。四是反应对象不仅包括法定的犯罪,也包括实质的犯罪,甚至还可以是一切越轨的、违法的、反社会的行为。
        从狭义的刑事政策到广义的刑事政策的转变是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我国也正在经历这种转变。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反应方式上,不再仅仅用刑罚来对付犯罪,也扩展到刑罚以外的其他反应方式。例如,除了刑罚外,新刑法典第37条还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其他实现方式,如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二,在反应主体上,不仅国家,而且一般民众也是刑事政策的反应主体。如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兴起。200510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
的压力,在全国率先将庭外和解制度应用于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此后,全国不少法院纷纷效仿,对特定的刑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
        第三,在反应策略上,由事后的消极反应向事前的积极反应扩展。如中共中央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19912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更是明确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第四,在反应对象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对象不仅包括刑法范围内的犯罪,还包括刑法范围之外、犯罪学视野中的犯罪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切行政违法行为以及不良的社会行为,等等。
       
        ()刑罚的轻缓化:从严打宽严相济
        我国的刑事政策主要有三个:一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二是严打;三是宽严相济。下面结合这三个刑事政策的产生、发展路径及其关系来谈谈我国刑事政策的走向。
        1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提出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明确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列为刑法的制定根据。但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规定删除,以致于在后来的实践中,该政策几乎被严打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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