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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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7.12.11
【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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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制定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
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法庭调查规程》分为五个部分,共计56条,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法庭调查规程》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有助于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一、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
  1.宣布开庭程序。
  宣布开庭是整个庭审程序的开端。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并且初步处理的事项最终有待法庭当庭确认,因此,要处理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怎样消除广告
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为明确法庭审理的焦点事项,让控辩双方和旁听人员了解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首先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法庭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庭前会议中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审涉及该事项的环节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在庭前会议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概言之,法庭在庭前会议中初步处理的所有事项,最终都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予以确认,这种确认程序,既是对庭前会议功能和效力的肯定,也能够避免庭前会议处理结果面临不必要的争议。
淮南物流  2.对被告人的讯问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并接受各方讯问、发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对法庭审理程序有重要影响。因此,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如果被告人在该环节自愿真实认罪,法庭可以相应地简化审理程序。
1升等于多少吨  法庭核实被告人是否认罪后,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有的案件,在该环节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详细讯问被告人,可能与后续的举证质证重复,且导致庭审低效拖延。为防止庭审过分拖延,公诉人就证据问题向被告人的发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为防止对被告人发问的次序混乱,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为防止各被告人串供,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应当分别进行。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为准确认定证据,法庭可以传唤有关
被告人到庭对质。审判长可以分别讯问被告人,就供述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在此基础上,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审判长可以安排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依照这种方式进行对质。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基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经验,为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正,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认罪后又反悔的案件,法庭应当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调查。相应地,基于案件繁简分流的考量,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确认被告人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可以主要围绕量刑事实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
  3.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及对被害人的发问程序。
  有的案件,特别是等涉众型案件,被害人数量众多,分散各地,要处理好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庭审顺利进行的关系问题。现阶段,基于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可以考虑建立被害人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具体言之,申请参加庭审的被害人众多,且案件不属于
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若干代表人。
  对于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案件,为避免其他证据影响被害人的陈述内容,有必要注意被害人当庭陈述的时间节点。实践中,可以考虑让被害人先行向法庭提供证据。对被告人发问完毕后,其他证据出示前,在审判长主持下,参加庭审的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被害人陈述后向被害人发问。
 
二、出庭作证程序
  1.出庭作证的人员范围。
  尽管强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但基于必要性和司法资源等考虑,并不是所有案件中的所有证人、鉴定人都有必要出庭。总体上讲,各类人员出庭都要坚持必要性原则,且通常涉及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家有弟攻  具体言之,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需要强调的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上述人员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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