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程(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程(试行)
文章属性
关于感恩老师的诗歌∙【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字 号】浙高法民三〔2020〕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程(试行)
 
浙高法民三〔2020〕6号
  为充分发挥浙江法院智能化建设优势,规范和推广在线庭审活动,确保在线庭审过程完整流畅,提高庭审效率,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加强网上办案的通知》《浙江法院网上庭审操作指引(1.0版)》等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在线庭审是指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借助远程
数字法庭和移动微法院、浙江法院网庭审客户端等互联网平台,将开庭审理及调解、庭前调查、庭前会议等活动“从线下搬到线上”,使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及司法辅助人员在不同场所通过远程连线方式完成的案件审理活动。
  第二条在线庭审要坚持自愿、合法、规范、增量服务原则,遵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简化在线庭审程序,提高网上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选择权,做好法律释明、技术辅导和思想沟通工作。
  第三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均可以全部或部分采取在线庭审方式,但存在当事人不同意,不具备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合议庭可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以及在线庭审的方式。全部或部分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均应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并在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确认、留痕。
 
二、庭前准备温暖的忧伤
  第四条在线庭审应通过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于在线庭审三天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包含有在线庭审内容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线庭审纪律、传票等,以及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在线开庭审理,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确需在其他场所进行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在线庭审应保证所在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
  第六条在线庭审前三日内应联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相关在线庭审平台,对音响、摄像头、网络环境、在线庭审系统等网络条件是否符合在线庭审需要进行测试。
  第七条在线庭审前应再次进行测试,确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进入在线庭审系统,并确认使用设备、所在场所、网络环境、着装等符合在线庭审规范,确认庭审中需比对的证物符合比对要求等,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
  第八条在线庭审前测试完成后应进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核对,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坚决防范虚假诉讼。同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线庭审时的权利义务,宣读法庭纪律并完成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在线庭审时,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司法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
 
三、在线证据交换
  第十二条在线证据交换,应当指导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将证据以拍照、扫描或电子文件等方式上传。
  第十三条在线证据交换应充分运用网上诉讼平台,可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组织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第十四条在线证据交换鼓励采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证据核对,也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客观实际,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
  第十五条在线证据交换时已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相反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在线开庭
  第十六条在线开庭时可不再宣读庭审纪律、核对身份和告知权利义务,但应当特别说明“本案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在线庭审平台进行在线庭审。在线庭审活动与线下开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感恩节最暖心短句
  第十七条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开庭,但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开庭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考研英语一和英语二有什么区别第十八条已经进行过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事实,法官作出说明后,可以不再当庭举证、质证。
  第十九条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审理。
ibm 微软
  第二十条合议庭成员应合理运用在线庭审平台中具有的证据交换、语音识别、录音录像等功能模块,鼓励采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证物比对等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审判长应掌握庭审节奏,确保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文明着装、礼仪规范、遵守纪律,出现网络设备故障等技术问题时应当及时休庭,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在线开庭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庭审记录直接存入电子卷宗。
如何报火警  第二十三条证人参加在线开庭需经法院许可,且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法院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
  第二十四条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出庭的,参照相关规定参加在线开庭。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行在线庭前会议、在线调查、在线调解等其他在线诉讼活动可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线庭审以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时在线参加庭审为主要方式。仅部分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选择在线庭审的,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部分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在线、其他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线下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七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可以视案情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在线庭审系统,分别在不同时间进行在线庭审。
  第二十八条在线庭审结束后,除自动导入审判信息系统的材料外,应及时将在线庭审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电子文件和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材料等导入审判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在线庭审的其他事项可参照适用线下庭审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程适用于在线庭审的所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最高法院或本院有新的办案规程,执行新的规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