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吃什么菜可以减肥旁听合同纠纷庭审有感
法律事务1班 高靖凯
这次的合同纠纷案件的旁听,应该是第二次旁听,之前是去朝阳法院听的售楼合同纠纷的庭审。
原来的那次是在我们民法学了一些的基础之后去旁听的,而这次的代理合同所要报酬的纠纷,就有点迷惑了。虽说我自己学了《合同法》,但是还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先说整个庭审程序,这回我做了一个程序的记录,首先是规避问题然后是询问事实以及举证,之后的法条询问再法庭辩论,最后的休庭也就走了。
整体的过程是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我并没有觉得和书本上的一样,什么都给你摆好了直接适用法律那样的简单,主要的一个问题是,原告是律师,而被告是该律师的委托人,而且之前他们所合作的案子是两审终审还有过申请再审的过程,这就有点糊涂了,毕竟还没有学民事诉讼法,再加上他们所说的118万、350万等等这些数字,如果没有之前看过案件事实的,听起来很混乱,既然是基层法庭用普通程序审理,自然是一审咯。这样就先从程序上区
合家欢乐家庭分一下,在考虑其他的问题。
先放下他们之前的案子不说,就此次案件来说,原告律师是要求法院履行委托代理合同所应当支付的报酬,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律师并没有尽责的完成好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拒绝支付报酬,并且要求法院驳回上诉。辉乐豪铜门
从原告的角度来考虑,首先强调的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依委托人的知识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本案中的合同是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委托人依受托人的指示所作出的行为,受托人应当支付等价关系的报酬。而此时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报酬。只要原告方的律师针对委托合同中的主要条款适当履行了义务,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那么被告方的债权人应当支付合同中所规定的报酬支付。
而被告方则认为,被告的确是履行了义务,但是没有适当履行,也就是说他的履行没有得到被告债权人的满意,而只是认为他没有适当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存有不足,故此不支付剩余的报酬。
在我看来,就此案的核心正一点就是原告方的律师是否就此合同进行了适当履行。
而他们则愿意涉及到原始主合同中,也就是原告律师所代理诉讼的那份合同纠纷中的矛盾来展开,尤其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谈到对于证据原件等对于胜诉“至关重要”的地方时,情绪会很激动,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如果只是生活在以前的一些案子中,而不跳出来去考虑现在怎么为自己的受托人完成好当下的庭审,这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就此而言,我个人认为他并没有尽到他的律师责任,而是完全在自娱自乐的讨论原来合同纠纷的案情与证据问题,这个首先我就认为是错误的,而原告的代理律师也是存在矛盾的,毕竟被告是以原告律师没有进行适当履行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所出示的相关证据都是在表明被告应该支付的钱,而并没有针对是否是适当履行提出过有利证据,这样被告不但不服,而且可以以此作为借口,被告在举证的时候也存在一定的错误,就是也没有针对性质的对履行问题加以客观的说明。
最强大脑 王峰但是在这次旁听之中,让我眼前一亮的有两点:1.是针对证据的博弈;2.是针对整体逻辑的交锋。
先说针对证据的博弈,当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的6项证据与一份补充证明的时候,被告并没有自乱阵脚,而是很理智的利用一个常识去考虑如何自己的代理人带来转机,抓住原
件与复印件之间可能存在问题,要求原件,而且看样子原告吃了哑巴亏,他们并没有准备好,直接有两个证据被驳回,而且就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都在强调,同时是最关键的是否由相对人所认可,而且在被告举证的时候,原告律师也没有存在着过多的无用的反驳,而是就存在瑕疵的质证,而是对被告认为很重要的主体、债权转让的问题时候,因原告的质证而是有被原告律师牵着走的意思,比如强调债权转让的时候,本身的附随义务的时候,其实可以使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加以辩驳,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在诉讼的时候去履行告知义务,但是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债务人晚上2点去敲债权人的家门,这肯定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四级作文句型 再说逻辑的交锋,其实这种逻辑的交锋是体现在庭审的如何一个阶段的,首先是表达双方立场的时候,原告要求支付尚未清偿的报酬,而被告要求的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不同意支付报酬。就在这两个问题中,通过各自的证据形成一个很好的证据链条,支持自己的观点,在原告的证据链条中,仔细提炼就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被告没有履行→原告要求履行,而双方都注重了自己的观点的阐述,而对于质证、辩论的时候,给我的感觉就是有点力不从心,总觉得准备不是十分充分,就是依靠很多的经验和模糊的法律专业知识等内化到律师的东西。
对于我来说,他们的现在的能力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我们也是这样,从原来对法律一无所知的高中毕业生开始逐步了解法律,至于每个人有的量的多少还需要自己的努力才能实现。
山西面食 珍惜现在的学习环境,让自己从无到有的过程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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