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死亡或伤残等级 | 还贷比例 |
死亡 | 100% |
一级伤残 | 100% |
二级伤残 | 75% |
三级伤残 | 50% |
四级伤残 | 30% |
五级伤残 | 20% |
六级伤残 | 15% |
七级伤残 | 10% |
八级伤残 | 5% |
赔款=贷款本金余额×死亡或伤残等级对应的还贷比例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武装冲突、
费率表
每万元保险金额保费表
贷款年限 |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保险费 |
1年 | 3.8 |
2年 | 6.1 |
3年 | 8.7 |
4年 | 11.6 |
5年 | 14.4 |
6年 | 17.3 |
7年 | 20.2 |
8年 | 23.1 |
9年 | 26.0 |
10年 | 28.8 |
11年 | 31.6 |
12年 | 34.5 |
13年 | 37.4 |
14年 | 40.2 |
15年 | 43.1 |
16年 | 46.0 |
17年 | 49.1 |
18年 | 52.2 |
19年 | 55.4 |
20年 | 58.5 |
费率浮动因子0.5-5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利率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借款
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而拖欠的贷款本金,下同)。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
(十)地震、海啸。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七条 下列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也负责赔偿:
(一)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而拖欠的贷款本金;
(二)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本金或者投保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由国家有关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余额证明,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当被保险人为一人以上时,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意外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乘以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还款比例;如果借款合同中未确定还款比例的,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意外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除以被保险人人数。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也同时解除;投保人也可以只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除本合同
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本附加险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本附加险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保费退保比例表》中对应的退保比例退还本附加险保险费。其中,实际保险期间按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第十五条 当被保险人为一人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当被保险人为一人以上时,保险人对某一被保险人赔偿后则对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终止,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赔偿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释义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级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由国家有关伤残鉴定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的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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