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认定问题及突围路径
作者:冯汉桥 沈旦
来源:《荆楚学刊》2021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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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件管辖权的认定离不开起诉受理程序对起诉要件的审查。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网有关H省法院的77份裁定书,发现立案登记制下国内法院起诉受理程序机制性缺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认定错误的关键原因,且主要体现在起诉受理程序的功能定位不明晰、“过滤
”功能弱化以及涉外案件特别起诉受理程序失位。应该从程序功能和结构优化的角度,通过构建“诉状与特殊诉讼要件审查并重”模式并着重审查管辖权要件来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起诉受理程序,以期有效破解案件管辖权认定错误的困境。
关键词: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认定;立案登记制;“诉状与特殊诉讼要件审查并重”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1)02-0042-08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如火如荼地推进,H省与域外的民商事交往不断增多。相伴相生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带来了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增加。通过收集并分析2014年—2020年H省各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定书,发现H省法院在案件的管辖权认定上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其中因案件管辖权认定错误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或移送管辖的现象较为突出。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错误认定,将导致司法公信力遭受国内外案件当事人的质疑,也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综合利用司法等手段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以及公民、法人的正当利益[1]。国内已有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
好看的偶像电视剧改革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研究等中观或宏观层面,但是涉外性质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起诉受理程序相结合这一微观层面的研究却未受到关注。本文主要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和规范研究方法,对H省各级法院裁定书中反映的管辖权认定错误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结合立案登记制、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研究的有益成果,为解决H省大量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认定错误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并尝试构建涉外民商事案件特别的起诉受理框架。
一、H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认定的实践检视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以“湖南省”“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定书”为关键词共检索到2014年—2020年有效的相关裁定书77份(1)。通过对裁定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该省各级法院在管辖权认定中存在较大的问题。
(一)管辖权认定错误的涉外案件不断涌现
在77份裁定书样本中,有关一审、二审管辖权的裁定书分别为33份和44份。其中,涉及管辖权认定错误的一审裁定书有32份。由表1可知,一审管辖权转移(报请上级法院管轄)的裁定书有4份;一审移送管辖的裁定书为25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有
4份,其中在3份裁定书中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在1份裁定书中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此外,有3份裁定书中因不符合法院的管辖权要件而被裁定驳回起诉。在二审裁定书中,有29份裁定书反映了一审法院管辖权认定错误的情形。其中有23份裁定书中因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而错误受理,有6份裁定书反映了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进行了错误裁定而放弃管辖权。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管辖权认定错误的裁定书共有61份,约占样本总数的79%。另外,有少量裁定书涉及到平行管辖、案件“涉外性”认定、实际联系原则、不方便管辖等方面的争议。自2014年至2020年,因管辖权认定错误而作出的裁定书数量呈增加趋势。由表2可知,从2016年开始,裁定书数量出现明显的增加,这与从2015年开始实行的立案登记制不无关系。2020年裁定书数量明显减小,可能与新冠疫情抑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有关。
通过分析样本裁定书,大体可将案件管辖权认定错误的表现形式概括为两类:一是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此类裁定书有54份;二是法院本身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认为自身不具管辖权而错误裁定导致管辖错误,此类裁定书有6份。可知,法院因错误认为本院具有管辖权而受理案件成为管辖权认定错误的最主要表现形式,约占整个管辖权认定错误裁定书的89%。例如,原告李仪志诉被告陈美英、曾庆辉、
陈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2018)湘11民初132号]中,永州市中院在立案后发现案件的标的额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于是裁定将案件移送给下级人民法院。
(三)涉外案件管辖权认定的路径不规范
涉外民商事案件与非涉外民商事案件在起诉受理程序的管辖权认定方式和标准既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对案件“涉外性”的识别是正确认定案件管辖权的关键一环。在分析的样本裁定书中,约89%的裁定书反映法院在起诉受理程序中并未意识到案件的“涉外性”,直到在立案后的庭审程序才认识到国籍、法律关系发生地等涉外性的因素。例如,雷桂田、雷和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湘民终620号]指出一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当事人的“涉外性”而导致管辖权认定错误。此外,有部分一审法院在起诉受理程序因未意识到涉外案件需实行集中管辖以及案件标的额对管辖权的影响,从而导致管辖权认定错误。可见,在起诉受理程序中对案件“涉外性”和案件标的额的识别极为重要,对集中管辖的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熟知度可能是影响管辖权认定的主要因素。申言之,对法院管辖权认定不准确的症结可能在于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涉外民商事案件起诉受理程序存在机制性缺失。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认定问题的成因分析
2015年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揭开了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帷幕,将改革前的“先审查,后立案”转变为“先立案,后审查”,以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一核心目的。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立案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这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可忽略的是,立案登记制在运作过程中影响着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认定,其症结主要在于起诉受理程序存在机制上的缺陷。
(一)起诉受理程序功能定位不明晰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过滤形式不完备之诉、排除不合法之诉的功能在起诉受理阶段是“杂糅”着的。起诉受理程序与审判程序在功能定位上存在混淆,制约了起诉受理程序应然功能的发挥。设计立案登记制的初衷在于起诉受理阶段仅发挥驳回诉状不完整案件的功能,在审理阶段则彰显排除诉讼要件不合法案件的功能。学理上也一般认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的立案庭不应当履行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的职能,而应仅仅对诉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以实现立案登记制的改革目标。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在起诉受理程序中不仅审查是否满足诉讼成立要件,也审查是否满足诉讼要件。而在改革之后,在起诉受理程序中主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写什么要审查是否满足诉讼成立要件,不再对是否满足诉讼要件进行严格审查。本应在起诉受理程序对是否满足诉讼要件进行审查的工作似乎转移到庭审程序,这在涉外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法国香水品牌排名五一节法定假日几天 究其原因,当下起诉受理程序有关概念内涵和外延上的混淆影响着功能的定位。有观点认为,在诉讼理论上一般将诉讼的程序条件分为“诉讼成立要件”(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本案审理及判决要件)。前者涉及立案庭对案件的受理问题,后者涉及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问题[2]。另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程序包含诉是否成立、诉是否合法以及诉是否有理三个方面,并且与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一一对应。这三个方面的程序事项应该分别实现过滤形式不完备之诉、排除不合法之诉、否定无理之诉的功能[3]。上述两种观点对诉讼要(条)件的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的认识。从概念范畴上看,笔者认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的起诉要件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起诉要件仅仅指诉讼成立要件,如诉状记载的必要事项;广义上的起诉要件除了诉讼成立要件外,还应包括诉讼要件,如案件的主管和管辖要件。鉴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划分标准更加明确、论述更加系统,且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笔者更倾向认同第二种观点并同意在下文中提到的“起诉要件”取广义解释。
此外,起诉受理程序功能定位不明晰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当前正处于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过渡时期,诉讼要件中的程序性要件是纳入起诉受理程序审查还是在庭审程序中审查以及管辖权要件是属于诉讼程序性要件还是实体性要件存在争论。管辖权要件被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这一起诉要件范畴,故而被认为是本案审理前先行审查的程序性事项应不存在争议。然而,有观点认为我国是实施诉案模式(类似于立案审查制)的典型国家,管辖权问题审查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同时提交法院有管辖权的事实和证据,又体现了实质审查标准[4]。由于受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案审查制遗存的“高阶化”门槛与立案登记制改革下的“低阶化”原则的双重影响,起诉受理程序功能定位不明晰。
(二)起诉受理程序“过滤”功能弱化
起诉受理程序“过滤”功能弱化导致管辖权要件不合法的案件时常进入本案审理程序。有观点认为,审查“过滤”功能是当代中国立案庭的基本功能[5],它可分为审查功能和“过滤”功能,其中审查是手段,过滤是目的。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前,在起诉受理程序中对起诉要件进行形式与实质上兼备的审查。法院控制着立案量并可通过多种途径化解办案压力,案件立案量和审结量维持在基本平衡的状态。具体而言,改革之前的立案庭在受理案
件时,通过审查宽泛的起诉要件可防止诉讼要件不成立或不合法的案件进入庭审程序。此外,法院还可通过制定立案政策,缩小司法供给来减小受案量。但是,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也损害着当事人的诉权,甚至滋生司法腐败。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庭对案件起诉要件的审查进一步简化且审查范围缩小,这意味着立案庭在是否登记立案上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立案庭曾在起诉受理程序中一以贯之的案件“过滤”功能未充分发挥,法院压力化解能力也相应弱化,导致大量诉讼要件不合法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于是,在两者共同作用下形成了“诉讼大爆炸”。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2019年全省依法审结民商事案件61.3万件,同比增长27.8%。其中审结涉外案件306件、涉港澳台案件525件。法官人均结案210.9件,同比增加54.3件[6]。起诉受理程序审查“过滤”功能的弱化,往往引起案件管辖权认定出现错误,从而导致案件受理与压力化解之间关系的失衡[7]。
具體而言,造成起诉受理程序“过滤”功能弱化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首先,当事人诉权保障优先的理念弱化了起诉受理程序的审查“过滤”功能。诉权保障是立案登记制的核心。当事人的诉权优先于法院的审判权是诉权保障理念的体现,也反映了我国法院受案模式由职权主义向诉权保障主义转变的要求和趋势。立案登记制倡导“低阶化”的起诉受理程序以保证符合诉讼成立要件的案件都能接近正义,获得司法救济。审判阶段中的驳回制度七夕祝福语录大全简短
有阻止案件进入“本案”审理的“防线”作用,但有学者提出,当前先行立案再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无疑会加大程序耗费,反而不利于保护原告的诉权[8]。其次,起诉受理程序审查环节的粗放式简化弱化了“过滤”功能。因立案登记制规定在起诉受理程序不再严格审查案件的诉讼要件,管辖权等重要的诉讼要件也仅做一般化、形式上的审查,甚至管辖权认定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遭受忽视,导致大量符合诉讼成立要件的案件但不符合诉讼合法性要件的案件涌入法院。最后,立案庭在人员、物力等司法资源上供给不足。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立案庭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有被轻视的危险,在处理涉外案件专业人员配备、资源资金等方面存在供给不足。简言之,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我国立案庭的“过滤”功能趋于弱化,给涉外案件管辖权认定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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