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我行政审判体制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以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现状
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在我国传统社会,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不分的。当中国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的审判制度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院脱离行政、立法机关成为单独设置的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了庞大的法院系统,法院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但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法治文化及其体制问题,我国的审判体制仍然存在着很多弊端,影响着中国行政诉讼的进程。
此外,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整个法治现代化的途
径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也不例外。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法制建设日益受到重视。《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制度相比,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仅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来看,我国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模式比较接近;从法院单设行政审判庭以及行政审判程序来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又与大陆法系的行政审判模式相近。总之,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有很强的中国特。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是1989黑暗破坏神3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逐渐形成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行政审判体制已与行政审判发展不相适应。
二、目前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审判体制与我国法律传统难以协调
有文件删不掉怎么办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集权统治历史,造成“行政至上”、“官本位”等思想根深蒂固地贯穿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严重影响着国家权力的构架。在我国历史上,行政的力量与司法相比,处于绝对优势,政法一体是我国法律传统之一,主要表现在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本身就是行政的一部分。这一传统至今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还存在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都存在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行政彩的国家,行政诉讼呈现的全新观念作为舶来品,是我国传统司法所难以包容的。
行政审判体制缺乏独立性
无论是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分工”,都强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制约,相互独立。只有权力之间能够出现抗衡,才能保证任何一种权力不被滥用。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博弈,或者说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力量对比显示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法制发达程度与社会文明程度。同时,二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消长对比也直接制约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模式及价值取向。但是,在我国存在着司法权不独立的现象,表现在行政诉讼方面最突出的是行政审判体制缺乏独立性。
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它的双方主体分别为公民和行政机关。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尤为弱势,并且由于我国体制上和法治传统的影响,我国的现实行政审判中存在着司法机关的不独立,严重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此外,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严重缺乏,在行政审判中尤其突出。司法的权威性不高直接导致法官难以具备足够的抵御外来的、不正当的干预的能力。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下,司法权要充分制约行政机关、维护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是很困难的。
春节禁忌 行政审判专业性的缺乏
我国虽然设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等行政裁判机构,但是我国的行政裁判机构仅仅是少数,并且行政裁判机构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从而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此外,我国的行政复议不是采取专门的行政裁判机制,我国采用更多的是层级监督制度。我国的行政复议完全等同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正错误的制度,认为行政复议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将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和信访制度等同起来。行政复议机构由政府机制机构充任,失却了应有的相对独立性,并且行政复议的程序过于简化,审查方式不适应公正性要求,行政争议在形式上得不到较有效而公正的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既要负责解决行政争议中的技术性问题,又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的专业知识构成,并且人民法院内不同审判法官之间的流动非常容易,专业性并不凸显。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案件,由于行政法官没有行政经验和缺乏行政专业知识,行政审判庭往往就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从而使法院行政判决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大打折扣。
行政审判的执行难问题
在我国,一般原告败诉的执行问题容易解决,但是当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败诉时往往会出现执行难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很难生效。
另外还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护不够充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尚待进一步统一和明确;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方式等方面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规范和统一;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受到来自人民法院自身以及其它机关的非法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审判法官因依法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依然存在等问题。
三、对行政审判体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最理想的方案是: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直属于的审判机关,原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取消,其他业务庭的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案件审判职能取消。各级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级行政法院的业务指导,完全独立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此外,行政审判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审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合法性审查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统一原则。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与此同时,作为诉讼制度,行政审判必须要注重解决纠纷,平息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行政审判既要发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及时、公正、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要坚决克服单纯合法性审查,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某一点违法,简单一撤了之的错误作法。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审判必须从司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行政审判强调对个体合法权利的保护,并不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行政审判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和国家大局、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审判与司法便民相统一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依照法定审判程序,公开、公正、高效地裁决行政案件。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简易审程序,在立案、审查、庭审、裁判、送达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方便老百姓的思想宗旨。
提高审判效率与诉讼经济相统一原则。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务必始终不移地贯彻落实。同时,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尤其还要注重合理使用和节约诉讼成本,尽可能让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最低的诉讼投入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特别是判决发回重审和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行使审判权,尽量减少发回重审和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2.完善行政审判程序
探索行政审判简易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适用法律明确,社会影响不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简易审程序。
继续实行和完善庭前准备程序。行政审判庭前准备程序对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事人明确诉讼争议焦点,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活动。通过庭前双方当事人接触,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甚至无需开庭就能够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再见十月迎接十一月 加强诉讼指导,促进行政争议解决。针对中国行政诉讼中原告素质普遍不高的实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从公正的立场出发,本着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诉讼指导的方式可以通过谈话方式,也可以以书面方式;诉讼指导的内容包括释明有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告知当事人某些法定权利,明确争议事实等等,诉讼指导内容必须公开告知各方诉讼苏宁电器以旧换新当事人,不得进行秘密指导。
完善庭审程序,增加庭审的透明度。行政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审级和影响大小确定繁简适宜的庭审程序。一般而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较为简洁的庭审程序,例如,核对当事人身份程序由书记员完成,审判长只需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否有异议,突出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程序应当更为正式,以体现法庭的威严。
正确处理行政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交叉问题。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与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如果遇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行政后民事,如果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要以民事纠纷的处理为前提的,应当先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待民事案件终审裁判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出现行政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刑事后行政,但是如果刑事案件要依赖于行政案件裁判结果的,应当中止刑事案件的审理,首先审理行政案件。
3、完善监督
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行政审判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不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而且往往阻力较大,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接受同级党委对行政审判工作思想政治、方针政策和组织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求得党委、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工作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认真清除妨碍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政策,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营造良好的内部司法环境。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实践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衡量人民法院现代法治意识高低的重要标尺。人民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从购房契税税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落实求真务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为行政审判工作排忧解难,为行政审判法官撑腰打气,旗帜鲜明地维护行政审判法官的合法权益。
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审判的合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有助于增强老百姓参加诉讼活动的信心,能够提升行政审判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要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和协调,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登新闻媒体和宣传橱窗等形式,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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