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星座血型生肖【审结日期】相逢何必曾相识2022.04.24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36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鉴李军玲周长亮
【审理法官】赵鉴李军玲周长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维春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维春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维春
【代理律所】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原告认可其成员现为4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现业主大会尚未选举产生新委员,原告的主体资格处于待确定状态”作出裁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神舟十四号航天员【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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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审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证据证明此时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原审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14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1:50: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选举产生了香山美墅业委会,委员五名,其中王高学任主任,秦岩基任常务副主任。2021年11月17日,一审法院询问原、被告,被告海悦东林公司称原告原负责人王高学已辞职,现无负责人;原告香山美墅业委会认可王高学已辞职,称需要庭后核实现负责人。2021年12月15日,原告香山美墅业委会提交公告一份,称其原主任王高学于2021年11月1日辞职,2021年11月6日经业委会成员投票表决通过,补选常务副主任秦岩基为主任,现成员为四人。原告香山美墅业委会称,本次诉讼请求由全体业主参与并且签字同意人数达到法定比例。业委会是自治组织,人员增减不能否认业委会的实体存在。被告海悦东林公司称,原告现有委员四人,委员人数不足且为双数,选举秦岩基为主任程序不合法,原告没有提供张贴公告告知全体业主的照片,业主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由5至11人单数组成。原告认可其成员现为4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现业主大会尚未选举产生新委员,原告的主体资格处于待确定状态,其称本次诉讼为全体业主参与,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1.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11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首先,上诉人作为业主委员会,为业主自治组织。上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且向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备案登记,上诉人具有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没有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决议解散上诉人业主委员会或者无生效法律文书及行政机关否认上诉人主体资格前,上诉人均有权作为民事适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行为。其次,鉴于上诉人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自始存在,因此,上诉人业委会委员人数变更也不可能影响上诉人主体资格处于待确定状态。一审法院仅仅依据“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原告认可其成员现为4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现业主大会尚未选举产生新委员,原告的主体资格处于待确定状态”
作出裁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本次上诉人业委会委员人数变更及业委会新主任的产生均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有相关选票为证,且上诉人补选主任的公告已于2021年11月18日送至青岛市北区居委会,居委会人员已签字接收备案也未提任何异议。另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时,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由此可证实,在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时,《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仅规定是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而不是必须要完成增补。具体到本案,上诉人业委会成员原为5人,现为4人,且上诉人作为民事主体,目前能够正常的履行工作。因此,上诉人目前现存的委员人数尚未达到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即截止目前,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并非处于待确定状态,而是完全合法存在。法院裁判需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但一审法院并未在裁定书中明确体现出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具体相关法律规定。因《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针对该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做出该裁定系法律适用错误。最后,一审法院庭审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就本次诉讼为全体业主参与,但未能举证证明,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此
灭蚂蚁最有效的土方法上诉人阐述如下:针对本次诉讼,庭审中一审法院仅仅就上诉人主体资格即业委会委员人数问题调查核实,并未涉及其他问题的核实。在上诉人明确告知本次诉讼系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参与表决程序合法达到法定表决比例后,一审法院并未按正常庭审程序走举证质证阶段的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举证的权利。
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36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银川西路122号香山美墅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秦岩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春,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13号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1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青岛市市北区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1.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11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首先,上诉人作为业主委员会,为业主自治组织。上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且向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备案登记,上诉人具有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没有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决议解散上诉人业主委员会或者无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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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并非处于待确定状态,而是完全合法存在。法院裁判需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但一审法院并未在裁定书中明确体现出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具体相关法律规定。因《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针对该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做出该裁定系法律适用错误。最后,一审法院庭审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就本次诉讼为全体业主参与,但未能举证证明,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此上诉人阐述如下:针对本次诉讼,庭审中一审法院仅仅就上诉人主体资格即业委会委员人数问题调查核实,并未涉及其他问题的核实。在上诉人明确告知本次诉讼系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参与表决程序合法达到法定表决比例后,一审法院并未按正常庭审程序走举证质证阶段的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举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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