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
  200426日省文明委第四次全委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使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工作 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种所有制形式的 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授予在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集体组织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根据授予主体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 明单位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三个级别。省级文明单位分为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 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省级文明单位为全省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最高荣誉。
     各行业、系统、部门内部开展的各种众性达标创建活动一般不使用文明单位字样。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 公民为目标,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 重在建设,充分调动和激发单位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有机结合,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起到示范带头作 用。
     第六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 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 用的重要依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工作部门要把各自开展的专项创建活 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二章
     第七条 省级文明单位标准: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政领导班子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在众中有较高威信。党的基层组织充分 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落到实处,爱国主义 教育成效显著。行业风气和干部众精神状态良好,单位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大力弘扬和培 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 有效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多层次的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科技文化教育普及。建设学习型组织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坚持对职工进行职业技术 和科学文化知识的系统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重视先进文 化建设,企业文化形成特,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崇尚科学,反对迷信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扎实,政策奖励落实到位。爱国卫 生活动广泛深入,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得力。
     ()社会治安状况良好。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治安防 范网络健全,无重大刑事案件。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保障措施完善 ,安全消防达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打击犯罪团伙有力,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坚决, 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和痴迷人员转化工作突出,无体性事件发生。
     ()内外环境优美和谐。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外部环境清洁整齐,达到绿化、美化、亮 化、净化标准。职工工作生活环境优美。生态环境建设列入单位发展整体规划,公共卫生和 环保指标达到当地先进水平。环保投资、大气污染、烟尘控制覆盖率和环境噪声控制达标。
     ()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决策、运营、监督、反馈机制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于全省或同行业的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 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众满意率连续三年 90%以上。服务性单位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业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 同行业领先水平,社会满意率高,社会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第八条 连续三届获得省级文明单位且创建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反响 良好,经审核批准可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表彰命名一次。
     第十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提档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一般从符合第 二章所列标准、且连续三届获得市()文明单位或市()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中产生。
     第十一条 省级文明单位申报程序为:单位自愿申报,所在地党委、 政府(或文明委)推荐,文明委考核申报。
     实行条条管理的驻地方单位申报,须征求驻地文明委的意见。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明单位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5),申报单位申请报告、 市文明委推荐报告(各一式5文明单位创建规划)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不列入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范围: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分厂(独立核算单位除外)、车间,机关的内设处() 室。
     未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基层组织的单位。
     社区街道办事处、社会性质模糊的众性学术团体、规模较小的中介组织。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推荐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 报资格: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违规操作、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主要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落实、党员干部违纪超生的;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损坏民族团结的;
     损害社会,对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危害的;
     对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荣誉的。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 ,并授予其省级文明单位相应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文明单位门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的牌匾,其他单项荣誉牌匾移入室内陈列。
     第十六条 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的单位,可在命名当年对本单位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性物质奖励。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单位,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获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 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奖金可摊入企业生产成本,行 政、事业单位奖金可从行政经费结余中支出。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省级文明单位 委托市()和省直工委、省企业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防科工委文明委管理。省文明办对 文明单位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之责任。基本职责是:
     () 指导建立创建档案,主要包括:创建规划,申报文书,审批表格,检查考核记 ,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指导基层单位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督促落实年度创建计划,检查文明单位 年度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部门、地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对工作退步、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督导和提出整改意见。
     ()组织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明委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对文明单位进行视察活 动。
     第十八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 制。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届期内有效,在下一届期推荐评比时要向原 命名机关办理重新确认手续。被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享有省级文明单位荣誉。
     第十九条 省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出现问题,管理机关按问题严重程 度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的处理。
     第二十条 撤销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省文明委统一 行使。由被撤销单位所在地的文明委调查核实,报省文明委审核并作出撤销决定。
     在届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出现违反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完不成目标责任任务;
     创建工作缺乏活力,创建工作水平整体下降;
     经营规模萎缩,经济指标明显下降;
     环境污染超标,公共卫生滑坡;
     应对突发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
     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违法乱纪,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与其相关的 上一级文明单位荣誉同时失效,并不得参与下届申报。
     第二十二条 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和管 理机关备案;单位重组、撤销、合并,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新形成的单位应根 据程序重新申报,重新命名。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市()文明办,省 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企业工委、省国防科工委文明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省文明委。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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