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
理条例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豫发[1989]21号文件)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省委《关于“七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振兴河南、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着,经过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开展军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凡是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码头、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城市、行业系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行列。
二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省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锐意改革,团结奋进,廉洁奉公。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优美,做到净、齐、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着,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第八条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团结奋进,能带领众改变面貌。
二、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好。经济效率逐年增长,能较好地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四有”教育成绩显着;有较好的科学、教育、文化阵地和公益设施,众性文体
活动经常化;普及初等教育,小学校舍达到标准化;四十岁以下农民基本无文盲。
四、社会风气好。能移风易俗,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无聚众赌博,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五、优质服务信誉好。村镇企业产品质量好,服务热情。
六、村镇建设规划好。不乱占耕地;村容村貌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七、遵纪守法执行政策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村规民约行之有效;五好家庭、双文明户活动开展经常。
八、拥军优属,军民、工农关系好,对军烈属、鳏寡老人照顾好。
九、计划生育好。晚婚晚育,无计划外生育。
文明单位创建规划第九条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切实完成本市目标管理的各项目标。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着,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无重大恶性责任事故,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他公益设施,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着。
第十条文明系统标准
一、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对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有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着。
二、“四职”教育深入,政风廉洁,机关办事效率高,基层优质服务好,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三、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实现硬化、美化、净化、绿化。
四、全系统基层单位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广大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第十一条各市地、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制定适合自己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城市和文明系统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凡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系统,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地、县区三个档次,分别由三级党委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各级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由市地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地级文明单位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的文明委向上一级的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的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五条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文明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被各级党委和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文明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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