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4.12
∙【字 号】精建[2003]8号
∙【施行日期】2003.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
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建[2003]8号)
各区、县,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驻京解放军,武警部队,各人民团体: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素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服务人民众、密切党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实践证明,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对众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众工作的有效方式,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长期以来,首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热情参与,人民众积极拥护。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提高首都文明单位建设整体水平,首都文明办对1995年首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3年4月12日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推动首都文明城市建设,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是在首都地区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是从首都文明单位中择优选拔的先进典型,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广大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级党委(组)和政府以及行政领导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文明单位建设,作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单位建设工作作为综合评价各个单位和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个单位领导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党政工团及各个部门要齐抓共管,全体干部职工要齐创共建。各级精神文明领导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建设
第五条 首都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六条 要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层层创建活动,制定出文明科室(处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干部)等系列标准,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众大会讨论通过,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成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各单位要教育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使每个干部、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把做好本职工作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
第八条 要充分发动众,加强宣传,坚持不懈地抓好创建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广泛吸引众积极参与。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内部评选出的文明科室(处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干部)等进行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各区县、各系统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本系统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并做好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组织申报、检查验收、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统、区县(地区)、局(总公司)要广泛开展层层创建活动,除了做好推荐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和首都文明单位的工作外,还要积极开展争创系统和区县(地区)、局(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活动,并做到层层深入,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三章 文明单位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规划 第十二条 首都文明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扎实有效。领导班子以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奉公。重视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并列入重要议程。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有检查,有落实。抓好创建活动的全过程,作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精神文明成效显著。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联系实际深入持久地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不断增强首都意识、服务意识、争创意识和环境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自觉抵制
不正之风。重视国防教育和双拥共建工作。重视智力投资,广泛开展科普教育,积极组织众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搞好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有明显提高。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做到无超计划生育。认真执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完成单位献血任务。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促进民族团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关心众生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业务工作成绩突出。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锐意改革,开拓创新,苦练内功,优化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严格进行岗位培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劳动竞赛、优质服务等活动。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交通、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死亡事故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不得发生死亡事故,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范围的单位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
生产经营性单位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文明生
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非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健全,强化内部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业务工作达到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模范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参与首都城市环境建设。“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道路平坦,消灭违法建设,消灭卫生死角,灭蚊、灭蝇、灭鼠、灭蟑等工作达标。各项环保指标达到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绿化美化水平较高。认真做好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有自管职工宿舍区的单位,要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宿舍区要达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活方便、风气文明的标准。
五、社会秩序井然。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广大干部、众自觉遵守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治安保卫和交通、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防治。对“法”组织斗争得力。杜绝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民事纠纷少,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外来人员管理措
施落实。帮教失足青年措施落实,成效明显。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甲方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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