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细则
陕西省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转变单位作风、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单位为主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抓住思想道德建设这条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工作,广泛组织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创建活动,树立廉洁勤政、公道正派、高效务实、优质服务、密切联系众的公仆形象。  第三条 省级文明单位是省委、省政府授予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或单位的荣誉称号,是衡量各级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规划 全省省、市(区)、县党政单位、人大单位、政协单位、人民团体单位,中央驻陕单位单位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单位,均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各创建单位要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组织健全,规划具体,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成效突出。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文明委统一部署,由省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单位工委负
责省直单位的考评推荐工作。各市(区)、县文明办负责所在地单位文明单位的考评推荐工作。各市(区)、县直单位工委要做为同级文明委成员单位,发挥作用。 第二章 省级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勤政廉洁。领导班子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带头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富有改革创新和求真务实精神;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作风民主,班子成员团结和谐,奋发有为;勤政为民,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发挥的好,形成了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在党员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二)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创造性地推进“三个文明”建设,促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围绕省委和省政府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及部门业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出完成主要工作目标;单位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推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且完成很好;近两年单位无严重工作差错和重大责任事故。  (三)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全局性工作规划;坚持精神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初有安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考核;创建活
动有载体、有总结、有评比,对上有汇报;实行创建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团齐抓共管,各个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干部职工参与度高;创建机构健全,队伍稳定,经费有保证;各项创建措施得力,各项工作落实,成效显著。  (四)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好。坚持用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干部职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学习教育和干部培训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有落实。重视单位党的建设和团工作。单位各级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干部配备齐全,工作制度健全,党的工作扎实有效,具有战斗力、凝聚力、创造力;单位工、青、妇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活动,有号召力、感染力。重视干部职工的道德和诚信教育以及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积极开展道德和诚信建设实践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单位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形成生动活泼、团结进取的单位风气。  (五)工作秩序优良,单位作风好。深入开展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干部职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本单位无违法违纪案件。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严格,单位办公井然有序。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服务制度;“窗口”单位和重点部位服务规范。
单位工作人员文明办公、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办事公正快捷,基层和众满意度高。单位在维护稳定、抵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做出表率,近年没有干部职工参与法等组织活动。单位及直属单位未发生社会治安案件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  (六)单位环境优美,卫生状况好。单位办公环境和各类场所整洁、卫生,绿化、美化;办公室内物件摆放整齐有序,窗明几净,环境优雅;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单位及干部职工环境保护意识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   第七条 创建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两年以上的创建规划,自上而下动员安排,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共同的目标任务和自觉行动。  第八条 创建工作要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实施,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中心工作和整体考核体系之中,扎实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文明科(股室)、文明岗位、文明“窗口”以及争做优秀公仆、文明单位干部等创建活动,不断总结交流创建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地开展。  第九条 创建单位要在干部职工中培养强烈的创建意识,增强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使人人了解本单位创建的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自觉从本职岗位做起,从具体工作抓起,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推动单位全面建设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
和推荐   第十条 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必须是获得市(区)级文明单位或省直文明单位称号并保持称号两年以上者。  第十一条 省级文明单位按照下达指标、自愿申报、初验推荐、征求意见、提前公示、择优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下达指标。省文明办根据省文明委的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当年的实际,分别向各市(区)和省直单位工委下达省级文明单位的分配指标,按指标进行申报、考核、命名。  (二)自愿申报。具备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资格,创建工作成效特别突出的部门或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建工作规划及近两年以上的工作总结;  3、市(区)级文明单位或省直文明单位命名文件;  4、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初验推荐。市(区)文明委对市(区)范围内的申报单位依照省级文明单位标准和测评体系进行初验;省直单位工委对省直单位进行初验。  (四)征求意见。初验之后,对合格单位应分别征求意见:属市(区)县的单位,应征求同级单位工委的意见;属省直的单位,应征求该单位驻地市(区)文明委的意见。  (五)提前公示。创建文明单位的单位,均要向社会公示创建目标规划、步骤和措施,接受众监督;各市(区)、省直单位工委要在创建单位所在地对拟推荐的省级文明单位进行公示,接受众的监督。公示可采取单位驻地公告、当地新闻媒体和网上公示等形式。  (六)择优推荐。公示期满后,分别由市(区)文明委或省直单位工委择优向省文明委推荐。
  推荐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推荐报告;  2、被推荐单位申报材料;  3、被推荐单位测评成绩;  4、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考评和命名   第十二条 省文明办对各市(区)和省直单位工委的推荐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由省文明委组织对各市(区)和省直单位工委推荐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步骤和内容  1、听取申报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有关创建工作的全面汇报。  2、查阅创建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会议记录、工作记录。  3、召开专题座谈会,直接听取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及建议,并视情况发放问卷调查表或进行个别访谈。  4、实地查看环境设施、卫生状况、活动场所、荣誉展室及处(室)、科(股室)、单位的服务效能、质量等。  5、采取逐项量化打分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量化考核。检查考评组依据《省级文明单位量化考评标准》(附后)逐项逐条进行打分。分项打分汇总后,分别由承办人和组长签字核准,做为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文明办汇总情况后,将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报省文明委审批。省文明委审批后,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省级文明单位建议名单,由省委、省政府正式命名、表彰、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不少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奖金。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办统一管理。按照
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被推荐单位的质量和所上报的材料的真实性,由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和考评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质量。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五年期限制,期满后其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可降一级重新申报,申报指标由省文明办下达。重新申报单位可分别向各市(区)文明办和省直单位工委提出申请,市(区)文明办和省直单位工委对重新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省文明办,由省文明办对重新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由省文明委重新确认。各市(区)文明办和省直单位工委要将期限已满的省级文明单位于每年七月底前向省文明办上报备案。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被确认的,不再享有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八条 凡机构撤销的单位,其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相应消失;凡分设的单位,若原单位是期限内省级文明单位,须降一级重新申报;凡合并的单位,若被合并单位均系期限内省级文明单位,重新合并后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自动消失,可降一级重新申报。若被合并单位有一家不是省级文明单位,合并后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相应消失,须重新开展创建。  第十九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推荐单位提交自查报告。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三年以上者,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其申报程序与第十一条相同。省文明办对省级文明单
位采取随机抽查、众评议、集中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在期限内出现工作质量下降或其它问题,应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收回牌匾等处理。文明单位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并予以通报。  (一)处以上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中出现严重不正之风问题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出现较严重的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奢侈浪费、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问题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工作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单位内部秩序混乱或出现重大刑事犯罪活动的;  (六)其它影响文明单位命名或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  第二十条 对省级文明单位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决定,由省文明委作出;撤销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由省委、省政府作出。如遇特殊情况,省文明委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二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各县文明委(办)和省直单位工委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要通过抓点带面、以点促面的方式,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省级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头、幅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各县文明委(办)和省直单位工委对本地本系统的省级文明单位出现的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分设、合并等
情况或省级文明单位出现工作水平下降、发生重大问题等情况,要及时报省文明办,不得隐瞒。  第二十三条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义。文明单位的申报、评比、管理要严格按章办事,不得借评比、审批、撤销文明单位之机搞不正之风;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向创建单位收取钱物或搞变相摊派。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区)、各县文明委(办)和省直单位工委可根据本地和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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