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棉花加工,确保棉花质量,维护新疆棉花信誉和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棉花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加工”是指将籽棉加工成皮棉的工艺过程。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是指《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对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新疆棉花怎么回事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对予以受理的申报企业进行棉花加工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已获得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在改革过渡期内(2005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继续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原资格认定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七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已纳入自治区(兵团)棉花加工生产设备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并经自治区(兵团)验收合格的棉花加工企业,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申报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由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向其颁发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证书》,同时收回自治区工商局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原件。过渡期结束后(自2010年9月1日起),原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自然失效。未获得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的企业,不得再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二章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获得自治区工商局颁发且依然有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所在地(州、市、师)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纳入自治区(兵
团)棉花加工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并按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完成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液压打包机、条码信息系统、在线回潮测试装置等辅助设备更新改造任务,且全部进行大包型棉花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
  (三)具有自治区纤维检验局依法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并具有下列质量保证能力:
  1、具备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收购场地(专用水泥地坪或砖地不小于1000平方米)、籽棉堆放场地(不小于4800平方米)、皮棉堆放场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和保证棉花质量应具有的加工场所;
  2、具备符合技术要求和满足进厂籽棉质量检验及加工皮棉质量检验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以及仪器检验室。其中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应符合GB/T 13786的规定或具备北窗光线,分级室、试轧室、仪器检验室面积须分别在12平方米以上,留样室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样品架;
  3、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校验合格(包括电测器、衣分试轧机、水分探测仪、纤维尺、台称、衣分秤、天平、原棉杂质分析仪、气流仪等);
  4、具有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液压打包机(生产厂家须有《全国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并配备自动取样、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在线回潮测试仪等辅助设备,且运行正常,可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对实验样品的要求;
  5、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GB/T 18353-2008中的有关规定:锯齿轧花机须在96(含96)片以上,当加工回潮率为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台时皮棉加工量不低于800公斤;皮辊轧花机皮辊长度不低于1000毫米,台时皮棉加工量不低于100公斤。每条轧花生产线的皮棉加工量不低于每小时3200公斤。打包机台时加工量不低于每小时4000公斤,成包重量为227±10公斤。棉花包装应符合GB 6975的规定;
  6、配备的文字标准、当年的品级实物标准和标准棉样数量应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
  7、配备轧花工、打包工、取样员、检验员、信息管理员、专业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具有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每岗不得少于2人;
  8、具备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四)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棉区(指自治区农业部门认可,并经国家农业部核准的新增棉花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的区域)需建设新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持国家农业部的核准文件,由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再由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持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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