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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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郭锋 陈龙业 贾玉慧
  作者单位:
 
目次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
  二、《修改决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四、部分案由的设计思路以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提高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
  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2020年12月14日,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
《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说明,以便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
  历来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工作。2000年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7年后,2008年正式制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需要对照民法典增加新的案由。
冬眠的动物有哪些瑞恩的井读后感  为做好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明确将修改民事案件案由列为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点任务之一,由研究室牵头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研究小组。2020年6月,下发书面调研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意见建议。各高级法院高度重视、快速反应,组织辖区三级法院认真对照民法典开展广泛研究讨论,及时上报了关于建议增加、变更、删除民事案件案由的调研报告,相关意见建议共1100余条,涉及具体案由300多个。在此期间,还专门委托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5家高级法院同步开展民事案件案由调研,充分发挥案件量较大省市的资源优势和调研优势,确保此次修改质量。在认真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研究小组逐条逐句逐字对照民法典,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随后,分别在重庆和北京召开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座谈会,全国部分法院从事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的法官参加座谈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结合调研座谈情况,研究小组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全国各高级法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送审稿)》《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送审稿)》《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送审稿)》经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审议通过。可以说,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级法院意见,凝聚了各级法院的辛勤探索,集中了各方智慧。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的意思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途径二、《修改决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严格对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确保具体案由均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是必要性原则。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相应修改,尤其是对照民法典的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内容,增加、变更部分具体案由,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部分具体案由,对案由编排体系不作大的调整。由于部分第四级案由需要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提炼,将根据民法典施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需求,继续细化完善民法典新增制度案由,特别是第四级案由,形成一套更加全面、科学、系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实用,既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3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加上2018年增补的8个民事案件案由,总计852个。在此基础上,《修改决定》对153个具体案由进行了修改,修改方式涵盖了对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变更、升级和降级。其中,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第二级案由13个、第三级案由88个、第四级案由49个。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总计案由929个。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对照民法典增加、变更相应案由。民法典是此次修改所依照的主要法律,在修改过程中,研究小组对1260条规定进行了逐一梳理。对于民法典亮点制度和重大修改中符合案由设置规则的,《修改决定》予以最大程度体现。如:增加“声音保护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居住权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预约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同时,为贯彻和彰显绿原则,《修改决定》还增加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案由。此次对照民法典增加的案由以第二级和第三级案由为主,第四级案由相对较少,主要
考虑是第四级案由的设立尚需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轻易增加可能会降低案由体系的科学性。对照民法典增加第四级案由是下一步工作重点。
  二是对照程序法及司法解释增加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作为3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案件当事人、管辖、审理程序、判决和调解方式、审级等方面均与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较大区别,在司法统计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不好确定,且单纯根据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案由的意义不大。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执行异议之诉”与特别程序一并列入“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在体系上有待进一步完善。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决定》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并在其项下增加相应的第二级案由“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及相关第三级案由。与之相对应,将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级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修改为“非讼程序案件案由”,将法律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清算、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由作为其下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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