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西安和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疫情的作文800字【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人之下手游职业推荐 哪个职业好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9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22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燕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璐;西安和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璐西安和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璐
【当事人-公司】西安和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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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范娟娟王磊井琦
【代理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璐;西安和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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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璐与和润物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王璐作为业主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被告和润物业主体明确,王璐的诉讼请求亦清楚明确。且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
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王璐关于要求和润物业返还物业费的请求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应进行实体审理。关于王璐请求确认和润物业按照每平米3元/月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违法、并停止按此标准收费两项诉请,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收费行为,业主有权提出抗辩,但确认民事主体行为违法并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诉讼请求范围,故对于王璐的相应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37:4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
鼓励自己工作的话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王璐诉讼请求涉及和润物业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否存在价格违法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非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王璐的起诉亦不适用《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王璐的诉讼请求涉及曲池东岸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现王璐以其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璐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本案诉讼请求涉及价格违法为由,认定本案由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的诉讼请求有三项:一是请求确认和润物业按照每平方3元每月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违法,二是请求判令和润物业立即停止按照每平方3元每月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三是退还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多收的物业费1807元。本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第15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王璐并不是起诉要求价格部门对和润物业进行有关监督检查或者要求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举报的行政处理和对价格投诉的调解行为不是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更不是维护其价格权益的唯一途径。消费者可以请求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调解,也可以直接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其价格权益,即便价格部门已经介入,但只要在60日内没有达成调解,消费者仍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另外价格投诉的时限只有短短一年,而诉讼时效却至少是两年甚至是现在的三年,而且价格部门的调解行为根本不具备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价格违法行为一概由价格部门处理,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则很难得到保护。二、一审法院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由,认定王璐起诉不适用《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进而认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没有任何依据。本案中,和润物业超出指导价收费违反了法律即《价格法》、地方
法规即《陕西省价格条例》、部门规章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虽非法律法规规章,但其立法的依据来源于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只是在上述规定的框架范围对陕西省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物业费指导价的标准。三、本案王璐只是就其个人合同进行起诉,并不涉及其他业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曲池东岸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不能由王璐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没有依据。 和润物业辩称,同意王璐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雁塔区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对王璐上诉的事实理由中观点认可,但对详细的事实与理由内容不认可。 和润物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的法定案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物业费标准是否有效,属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前提,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就是3元的物业费标准约定是否合法,如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解决了案件没有解决纠纷,双方的实体争议仍在。二、一审裁定驳回起诉违反类案规则。一审法院2017年批量审理业主起诉中海物业西安分公司物业费标准案件,案件数量49个,这一批判决中,法院对于业主住宅属于非普通住宅进行了确认,进而判决驳回了业主要求调整物业费标准的诉讼请求,对物业费标准及合同效力做出了实体性的明
确判决。现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与之前的判决结果冲突,在同一法院就同一类型案件做出了不同裁判,违反类案规则。
王璐、西安和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就业前景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122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娟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和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369号曲江东岸B区1号楼10103-2室。
法定代表人:文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369号曲江东岸B区1号楼10101-2室。
法定代表人:黎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璐与上诉人西安和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物业)、原审第三人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置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秦燕燕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
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本案诉讼请求涉及价格违法为由,认定本案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的诉讼请求有三项:一是请求确认和润物业按照每平方3元每月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违法,二是请求判令和润物业立即停止按照每平方3元每月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三是退还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多收的物业费1807元。本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第15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王璐并不是起诉要求价格部门对和润物业进行有关监督检查或者要求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举报的行政处理和对价格投诉的调解行为不是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更不是维护其价格权益的唯一途径。消费者可以请求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调解,也可以直接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其价格权益,即便价格部门已经介入,但只要在60日内没有达成调解,消费者仍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另外价格投诉的时限只有短短一年,而诉讼时效却至少是两年甚至是现在的三年,而且价格部门的调解行为根本不具备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价格违法行为一概由价格部门处理,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则很难得到保护。二、一审法院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由,认定王璐起诉不适用《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进而认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
范围,没有任何依据。本案中,和润物业超出指导价收费违反了法律即《价格法》、地方法规即《陕西省价格条例》、部门规章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虽非法律法规规章,但其立法的依据来源于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只是在上述规定的框架范围对陕西省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物业费指导价的标准。三、本案王璐只是就其个人合同进行起诉,并不涉及其他业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曲池东岸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不能由王璐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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