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案由不对裁定驳回起诉
(2013-12-27 09: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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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案由不对裁定驳回起诉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11)深宝法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2012年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显然,一审也违背了最高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当然上诉人也没有确定案由是“侵权之诉”。上诉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至于在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时,牵涉到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诉求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也应该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最高院曾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
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如果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改变案由,法院应当根据改变后的案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处。不经释明,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违最高院规定。
四、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国培研修总结五、按照一审观念,如果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进行侵权之诉,那么一审法院同样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规定中没有侵犯继承权纠纷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最高院的“侵权之诉”案由中,确实没有一个侵犯继承权的案由。那么本案将永远进入不了实体审理程序,永远游离在程序之中?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共有五类:
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共有分类如下: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梦见多条蛇(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台湾通行证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张艺谋 长城(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企业标语口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试卷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显然,继承纠纷中没有侵权类,侵犯纠纷中没有继承类,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停止在案由之争的大门外;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争诉均是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均必然牵涉到权利的被侵犯;将继承纠纷与侵权纠纷完全割裂并对立,是不科学、不现实、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以案由不相符,驳回起诉更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例如合同纠纷,违约方既违反了合同,同时也侵犯了守约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给与了当事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选择权;又如继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获得其应该获得的遗产,这种纠纷,是属于继承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原告可以不做选择,原告只需依据民诉法第119
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不是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进而引起本案纠纷,该案应为“继承权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实在不是上诉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案由与诉求的关系问题
作者:袁景宽 发布时间:2009-11-04 09:12:55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立案的案由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时,法院应否为其立案?又应如何判决或裁定?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民事案由和诉求的关系问题。弄清这个问题,无论对法官、律师还是当事人,甚至对法院多项工作诸如立案、
审理、档案管理等等,都是有意义的。由于法官和律师在理解和把握上的分歧,无法立案或者起诉被法院驳回甚至因此败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准确确定案由是一件难事,不仅是律师的硬功夫,更是法官的硬功夫。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上,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到判决做出、执行 完毕,民事诉讼案件的案由都始终发挥着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有关案由的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致使各级人民法院在对案由的规定中各行其是。这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法院审理案件,给案件案卷的管理和司法统计工作也带来了不少困难。因此司法解释对案由做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在2008年2月24日下发《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决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的案由规定同时废止。为了便于司法人员和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内容,最高法院的课题小组成员集体编写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可见民事案由具有重要意义,是值得研究的。
那么,案由是什么?它的性质、作用又是什么?它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构成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搞清楚了,前面文章提出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故笔者在此试图做些探讨,以期与法律同仁共勉。
一、对民事案由的认识
有人认为案由在民事诉讼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①;有人认为案由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 ②;还有人认为案由是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③。在笔者看来,上述定义都是不对的。
首先,诉讼请求不等于案由。案由的字面意思可以解释为案件的由来或案件发生所基于某种法律关系的事由,而诉讼请求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所提出的权利请求。诉讼请求与案由密切相关,但却不能等同于案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上的权力请求。它根源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争议的外在表现,只有法律关系的内容本身才反映争议的本质。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如:请求赔偿医药费、 误工费,还可以请求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但从案由上说,这些都是基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而发生的,案由只有一个
即:侵权纠纷。所以,案由与诉求不能划等号。
其次,把案由说成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虽然把握了案由的内涵,但这里的内容到底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还是法院判决的内容?或是指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不明确,比如常用的“返还财产”、“排除妨碍”的案由,只能反映当事人的请求而不能反映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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