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固话呼叫转移设置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0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辖终2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形容悲伤的词语【审理法官】贺华
【审理法官】贺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伟;王某某友
【当事人】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伟王某某友
【当事人-个人】杨伟王某某友
【当事人-公司】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共安
三峡原文【代理律所】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杨伟
会计学都学什么【本院观点】确定管辖应以原告的诉请为标准,本案原告杨伟是以王某某友未支付《欠条》的劳务费、而非以工程项目施工费提起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适用专属管辖的理由不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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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确定管辖应以原告的诉请为标准,本案原告杨伟是以王某某友未支付《欠条》的劳务费、而非以工程项目施工费提起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适用专属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王某某友住所地的贵州省开阳县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
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8:33:03
【二审上诉人诉称】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1)黔0121民初3124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劳务工资发生的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劳务费计算,计算要素包括单价和工程量。单价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往往参考当地工程定额或市场信息价,工程量往往根据施工图、竣工图、现场勘查进行鉴定,当施工图、竣工图缺失时,还须向当地有关单位调取。基于单价、现场勘查、调取证据等考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专属管辖的立法本意,该案属于专属管辖,应该有施工的不动产
项目所在地贵州省三都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仅依据案由的表面驳回上诉人的申请,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结合本案事实予以改判。
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辖终2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新源街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96089192X。
法定代表人:郭兴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超级搞笑电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伟、王某某友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3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渐渐被你吸引二审上诉人诉称 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1)黔0121民初3124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劳务工资发生的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劳务费计算,计算要素包括单价和工程量。单价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往往参考当地工程定额或市场信息价,工程量往往根据施工图、竣工图、现场勘查进行鉴定,当施工图、竣工图缺失时,还须向当地有关单位调取。基于单价、现场勘查、调取证据等考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专属管辖的立法本意,该案属于专属管辖,应该有施工的不动产项目所在地贵州省三都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仅依据案由的表面驳回上诉人的申请,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结合本案事实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定管辖应以原告的诉请为标准,本案原告杨伟是以王某某友未
支付《欠条》的劳务费、而非以工程项目施工费提起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适用专属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王某某友住所地的贵州省开阳县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贺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睿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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