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公司授信审批流程研究
交行公司授信审批流程研究
2交行公司授信审批流程的历史沿革
贸易公司取名大全2.1交通银行概况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在创建初期定位于
为经营轮、路、电、邮政往来服务的专业银行,所以取名为交通银行。1958年,除香港分行仍继续营业外,交通银行国内业务分别并入当
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在交通银行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1986年7月24日,作为金融
改革的试点,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交通银行。1987年4月1日,重
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
2.2交通银行公司授信审批流程的历史沿革
2.2.11986一1994两级法人体制下的公司授信审批流程,
交通银行1986年重新组建时,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处于探索的
形势下,最初的体制是按照两级法人体系设立分支机构。总行(即总
管理处)是一级独立法人,由国家财政部及国有企业出资,各地分行
也是一级独立法人,由总行、地方财政与地方国有企业出资发起成立,业务上受总行的领导。其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完全是地方分行各自进行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各地分行独自承担业务风险,只是在业务上逐渐接受总管理处的领导。
1987一1990年间,刚成立的交通银行各地分行,业务发展处于
起步阶段,信贷业务管理和审批受计划体制影响仍然较强。这一时期的授信业务管理归属计划业务部,计划业务部和分行分管行长实行分
这一时期的贷款业务,计划性特别强,贷款受国家规模控制,不
得突破。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查”工作完全是在一个部「〕内完成的。授信审批则是部门负责人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一般的贷款就由计划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定金额的贷款,才报给分行分管行长签批。
1990一1994年,交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前的这段时期,交通银
行及时总结重新组建运行几年来的经验教训,对信贷体制作了一定的调整。1990年底,计划业务部分设为综合计划部、信贷部和外汇信
贷部,将人民币授信和外汇、三资企业授信分别划至信贷部和外汇信
贷部管理。集中信贷人员对授信业务的进行专门的管理。由于这一阶段仍然的两级法人体制下的运营,分行仍然独立经营,独立承担风险,分行的授信审批权限几乎没有受到制约。仅仅是管理的人员要求专业化了,授信审批流程变化不大,仍然是部门和分管行长分级审批体制。其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2.2.21994一2004统一法人体制下的公司授信审批流程
1994年,交通银行进一步深化改革,将两级法人体制进行整合,
形成一个法人,总管理处改为交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对原分散在全国主要经济发达城市的分行开始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其授信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授信审批流程也相应发生变化。
2.2.2.1推行贷审分离制度
1997年,交通银行总行出台《交通银行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
办法》,在全行正式实行审贷分离,明确要求在分行层面建立贷款审
查委员会。在交通银行系统内对授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信贷部一分为三,即将信贷部撤分为信贷业务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资产管理部。信贷业务部的主要职能负责授信业务的拓展,对客户授信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在授信批准后发放贷款,并管理贷款,直至安全收回贷款。信贷管理部的主要只能是负责授信审查审批,对授信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和管理,针对授信业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漏洞,提出完善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议和办法。风险资产管理部则负责对出现风险的贷款进行清收,对风险贷款进行预警,办理贷款核销等业务。三个部门各施其职,形成了前中后台分工协作,加强授信风险控制和管理的体制雏形。‘
张铁,交通银行史料(第三卷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266
通过贷审分离,设置单独的部门,专施授信审查,对授信业务中
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充分的揭示,为决策层提供了较大的帮助。同时,上收了以前部门的信贷审批权,集中由分行的分管副行长进行审批。
2.2.2.2推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制度
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
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
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
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下,交通银行给予了积极的响应,于1999
年3月,即在全行成立了授信管理部,专司对公司授信客户的统一授信审查审批和管理。并出台了《交通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推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制度,对客户实行一年一授信,核定全年最高授信额度。综合授信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本外币贷款、承兑、担保、开立信用证及其他贸易融资等业务的统一授信。综合授信额度是指,交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对己在或将在交通银行发生授信业务的客户按照其基本情况所确定的,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对交通
银行信用的最高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交通银行市场拓展部门负责对授信对象综合授信额度的调查、测
算,并向同级授信管理部门提出调查报告和授信额度申请;按照规定
办理额度使用的有关报批、签约手续;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监督检
查和催理保全。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拓展部门送审的授信报告和额度申请表进行审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综合授信额度不包括对客户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等中长期项目贷款的授信额度。对客户此类授信额度,须单独申请并逐级报总行审批。
2,2.2.3推行信贷执行官负责授信审批制度
自2004年1月1日起,交通银行在系统内实行“信贷执行官”体
制,以“信贷执行官制”替代分行“行长负责制”。
总行设立首席信贷执行官,管辖直属分行设立高级信贷执行官,
辖属行设立信贷执行官。各级信贷执行官实行垂直管理。首席信贷执行官由总行聘任,向总行行长负责。高级信贷执行官由总行聘任,向首席信贷执行官负责。信贷执行官由管辖行聘任,向高级信贷执行官负责。
首席信贷执行官的工作职责:主持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贷款审
查委员会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总行授信、风险管理部
门的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全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组织制定、更新
全行的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行信贷业务合法、合规、健康发展;审批权限内的授信业务和风险资产处置方案;掌握全行授信业务
运行情况和资产质量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并及时向行长沟通、汇报;其他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
高级信贷执行官和信贷执行官的工作职责:领导本行授信、风险
管理部门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行的信贷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主持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审批权限内
的授信业务、风险资产处置方案和信用风险评级;掌握本行的授信业
务运行情况和资产质量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及时向上级信贷
执行官和本行行长汇报、沟通有关情况;提升信贷人员识别和防范信贷风险的知识和技能;负责对授信和风险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有权对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人员任何读职、不审慎、不诚实的行为提出处分或解聘建议,有权对其他人员风险控制不当、危害资产质量的行为
向上级行和本行行长汇报;组织完成上级行交办的各项任务。
首席信贷执行官的审批权限由行长授予。高级信贷执行官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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