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燕华、陈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黄燕华、陈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0 
【案件字号】(2021)闽08民辖终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贞吴金燕陈燕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省太;黄燕华;陈华金;黄平;黄小芳 
【当事人】黄省太黄燕华陈华金黄平黄小芳 
【当事人-个人】黄省太黄燕华陈华金黄平黄小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省太 
【被告】黄燕华;陈华金;黄平;黄小芳 
【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子案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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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0 01:39:51 
黄燕华、陈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民辖终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省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燕华。
     原审被告:陈华金。
     原审被告:黄平。
     原审被告:黄小芳。
军训生活作文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省太因与被上诉人黄燕华、原审被告陈华金、黄平、黄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3民初1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省太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3民初14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地在福建省上杭县,但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子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黄燕华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中,黄燕华起诉要求上诉人黄省太及原审被告陈华金、黄平、黄小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因陈华金、黄平、黄小芳住所地均在福建省上杭县辖区范围,黄燕华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黄省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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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丽贞
审 判 员 吴金燕
审 判 员 陈燕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一个人消失的过程法官助理 庄培玲
书 记 员 何 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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