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广告结算管理,保障广告主和媒体之间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各种媒体进行的广告结算管理。
三、结算方式
1. 广告结算以合同约定为准,按照完成的广告播出或发布情况进行结算。
2. 结算方式包括按投放时长、播出频次、点击量等进行费用结算。
3. 广告结算可以采用预付、后付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结算周期
1. 结算周期以合同约定为准,一般为月结、季度结或年度结算。
2. 在规定结算周期内,需提交相关播出或发布的证明材料以及结算款项。
3. 对于涉及到多个媒体的广告投放,结算周期需进行统一协调,以便保证各媒体方的结算权益。
五、结算凭证
1. 结算凭证包括发票、收据、播出证明等,必须真实且合规。
2. 发票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开具,包括合同号、广告名称、金额、结算周期等内容。
3. 结算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公司正规渠道进行,不得私自进行现金交易。
六、违约处理
1. 若媒体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播出或发布服务,导致广告主权益受损,媒体需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若广告主未按时支付结算款项,导致媒体合法权益受损,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
七、其他条款
1. 公司保留因市场变化、法律法规调整等情况下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解释的权利。
2. 广告结算管理制度执行细则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注明于制度内。
八、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 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广告结算管理制度,敬请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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