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马国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马国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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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辖终1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同文崔福涛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马国兰;张志强 
【当事人】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马国兰张志强 
【当事人-个人】马国兰张志强 
【当事人-公司】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迷你世界领皮肤教学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马国兰;张志强 
【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相邻关系违约金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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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故该不动产商品房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商品房位于临朐县,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机遇作文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0:58:56 
【二审上诉人诉称】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
多彩的活动作文500字六年级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但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系债权纠纷而不是物权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关于物权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继续由一审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与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时提起诉讼的其他三起案件的原告(分别为张宝忠、李曼、史慧霞)均为一审法院的在职人员,且本案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与上述三案件的原告存在亲属关系,案情基本一致,均由同一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承办人相同,若本案继续由一审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马国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民辖终1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2566号鲁伟商务港1002室。
     法定代表人:窦茂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国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国兰、张志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1)鲁0724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潍坊鲁伟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但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系债权纠纷而不是物权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关于物权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继续由一审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与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时提起诉讼的其他三起案件的原告(分别为张宝忠、李曼、史慧霞)均为一审法院的在职人员,且本案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与上述三案件的原告存在亲属关系,案情基本一致,均由同一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承办人相同,若本案继续由一审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故该不动产商品房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商品房位于临朐县,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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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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