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和宣传合规管理规定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和宣传合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和宣传行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经营机构(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活动。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本着诚实守信、遵法合规、客观真实、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广告和宣传活动。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广告和宣传合规管理工作。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第二章 广告和宣传内容的规范
第五条 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能力、收益水平和市场前景等,或者隐瞒风险和未达预期效益的情况;
(二)违反保险条款、缔约精神等有关规定,对保险产品的承保标准、理赔责任、费率等做虚假宣传;
(三)对竞争对手、行业、消费者等进行恶意攻击、针对性宣传或者虚假比较;
(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伦理道德等问题的广告和宣传内容,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发布。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语言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的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可信,不得虚构场景、人物、事实等内容。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使用的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不得过分突出性别、地域、民族、职业等因素。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不得含有诱导投保、误导消费的信息,如声称“保险不需要理赔”、“理赔速度快到惊人的地步”等虚假或难以实现的宣传语言。
第十条 保险公司不得在广告和宣传中发布违法违规的信息,如禁止广告的医疗保健、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宣传内容。
第三章 广告和宣传的发布和传播规范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发布广告和宣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备案、公示等要求;
(二)依据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对广告和宣传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对;
(三)明确广告和宣传的发布范围、渠道、时间等,确保广告和宣传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得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或者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和宣传,不得使用他人版权作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得涉及他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使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广告和宣传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确保广告和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信度,避免相关信息被恶意篡改或虚假宣传等情况发生。
第四章 广告和宣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广告和宣传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责任分工、监管机制等内容,建立完善的广告和宣传合规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培训、考核、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强职工的广告和宣传合规意识,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广告和宣传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记录管理系统,记录广告和宣传的发布情况,包括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渠道、审核记录等信息,以备监管机构查验。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于广告和宣传存在问题或者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并向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广告和宣传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造成社会损害或者消费者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有权对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进行监管和检查,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广告和宣传合规管理的,由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依据职责和权限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而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作为保险公司广告和宣传合规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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