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霞、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0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辖终3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
【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一生无悔高安孙秀霞;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秀霞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秀霞
【当事人-公司】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崔洪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王宁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郭玉萌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洪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王宁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郭玉萌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液晶电视的选购崔洪王宁郭玉萌
【代理律所】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秀霞
【被告】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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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即青岛市李沧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过年高速免费几号到几号
【更新时间】2022-08-15 21:41:10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孙秀霞上诉称,一审法院的该裁定是错误的,该错误是因“田润公司”的恶意干扰和滥用诉权引起。一、关于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都是在青岛市李沧区,李沧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1、上诉人孙秀霞与被上诉人“田润公司”2007年曾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是在房屋所在地的现场签订的,案涉房屋在青岛市李沧区,也就是说最初该合同的履行地在李沧区,该事实非常清楚。2、上诉人孙秀霞与被上诉人“田润公司”因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产生争议后,因为“田润公司”与类似购房者的同一类争议非常多,产生了体信访维权事件,后来在李沧区人民政府信访办的统一协调下,“田润公司”和“钿汇公司”与众多购房者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性质的《承诺书》、《房屋补偿协议书》、《客户退房收款名单》等文件,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在李沧区,李沧法院显然有管辖权。二、李沧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原审被告“钿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李沧法院受理该案时对该案有管辖权。三、假设如一审所述,“争议标
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依据该规定,该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权,而不是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或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孙秀霞、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辖终340号如何查询银行卡余额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掖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4563XU。
法定代表人:王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2号11号楼1单元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BMHL3R。
法定代表人:刘文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萌,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秀霞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秀霞上诉称,一审法院的该裁定是错误的,该错误是因“田润公司”的恶意干扰和滥用诉权引起。一、关于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都是在青岛市李沧区,李沧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1、上诉人孙秀霞与被上诉人“田润公司”2007年
曾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是在房屋所在地的现场签订的,案涉房屋在青岛市李沧区,也就是说最初该合同的履行地在李沧区,该事实非常清楚。2、上诉人孙秀霞与被上诉人“田润公司”因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产生争议后,因为“田润公司”与类似购房者的同一类争议非常多,产生了体信访维权事件,后来在李沧区人民政府信访办的统一协调下,“田润公司”和“钿汇公司”与众多购房者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性质的《承诺书》、《房屋补偿协议书》、《客户退房收款名单》等文件,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在李沧区,李沧法院显然有管辖权。二、李沧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原审被告“钿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李沧法院受理该案时对该案有管辖权。三、假设如一审所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依据该规定,该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权,而不是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或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即青岛市李沧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
原裁定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海贼王之空气果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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