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牌广告管理,维护城市形象秩序,依据《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招牌广告管理工作,包括招牌广告设置、招牌广告内容、招牌广告制作、招牌广告巡查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招牌广告设置
第三条 凡在城市范围内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必须经过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并具备合法的营业资质。
第四条 招牌广告的设置位置、规格、颜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五条 招牌广告设置的单位必须经过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的要求进行设置。
第三章 招牌广告内容
第六条 招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第七条 招牌广告不得涉及政治、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第八条 招牌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牌广告制作
第九条 招牌广告的制作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广告公司进行,不得由个人或无证单位进行制作。
第十条 招牌广告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污染环境的材料。
第十一条 招牌广告的制作必须按照审批的规格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内容。
第五章 招牌广告巡查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城市范围内的招牌广告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招牌广告的设置单位必须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整改违规设置或违规内容的招牌广告。
第十四条 对于拒不整改的招牌广告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在必要时进行拆除。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布招牌广告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部门将不定期对城市范围内的招牌广告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法违规的招牌广告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将依据《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法违规的招牌广告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将收回其招牌广告设置资质,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拒不整改或再次违规设置的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将进行停业整顿,并在必要时进行拆除。
第八章 附则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城市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招牌广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城市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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