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楚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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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楚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药物制剂就业前景【审结日期】2021.08.02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73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卫新 
【审理法官】孔卫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楚宏;深圳市树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楚宏深圳市树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楚宏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树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章宏春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李渊远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黄煊煊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徐家琪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章宏春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李渊远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黄煊煊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徐家琪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平安夜祝福语送女朋友章宏春李渊远黄煊煊徐家琪 
【代理律所】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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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楚宏;深圳市树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提起了上诉,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我国《民法通则》也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区别只是在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双方诉争的借款发生在2015年9月,后续的借款延期以及还款期间跨越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适用期间,故此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断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此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亦作为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在对相关事实进行查明后予以详细评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评析内容,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结论与常理常情相符,适用法律亦无不当之处。全面审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时提交的所有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建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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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4 02:01:03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建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两被上诉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50000元(该部分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3.两被上诉人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后以200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计算利息,实际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4.树生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综上,上诉人建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楚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73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9号安骏达仓储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3490W。
     法定代表人:张广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春,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渊远,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楚宏。
看美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树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89新天时代C座C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8921XL。
     法定代表人:李楚宏。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煊煊,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琪,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楚宏、深圳市树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生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理人章宏春、李渊远被上诉人代理人黄煊煊、徐家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建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两被上诉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50000元(该部分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3.两被上诉人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后以200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计算利息,实际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4.树生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楚宏、树生源公司答辩称:涉案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上诉人建侨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李楚宏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50000元(该部分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3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李楚宏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以后以200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息,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3.树生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李楚宏、树生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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