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梅、李俊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徐艳梅、李俊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5 
【案件字号】(2021)冀10民辖终6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俊山薛月琴张建民 
【审理法官】赵俊山薛月琴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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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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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艳梅;李俊峰;焦健 
【当事人】徐艳梅李俊峰焦健 
【当事人-个人】徐艳梅李俊峰焦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艳梅;李俊峰 
【被告】焦健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俊峰住所地为河北省三河市,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徐艳梅、李俊峰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一去哪旅游最合适
【更新时间】立夏节气的特点和风俗2022-09-25 18:54:01 
航空发动机原理【二审上诉人诉称】徐艳梅上诉称,一、李俊峰的户籍地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二、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非李俊峰经常居住地。焦健与李俊峰的离婚案之所以在广东肇庆审理,并不是因为李俊峰的经常居住地在肇庆,而是根据焦健住所地确定的管辖。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
请求法院: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李俊峰上诉称,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并不是焦健经常居住地,该房屋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李俊峰所有;二、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是按照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为由确定由端州区法院管辖。请求法院: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继续审理。    综上,上诉人徐艳梅、李俊峰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徐艳梅、李俊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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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民辖终6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艳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艳梅、李俊峰因与被上诉人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艳梅上诉称,一、李俊峰的户籍地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二、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非李俊峰经常居住地。焦健与李俊峰的离婚案之所以在广东肇庆审理,并不是因为李俊峰的经常居住地在肇庆,而是根据焦健住所地确定的管辖。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请求法院: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李俊峰上诉称,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并不是焦健经常居住地,该房屋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李俊峰所有;二、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是按照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为由确定由端州区法院管辖。请求法
院: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俊峰住所地为河北省三河市,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徐艳梅、李俊峰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吴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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