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辉、陈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杨辉、陈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3 
【案件字号】(2022)豫15民辖终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祥朱长华黄共田 
【审理法官】刘应祥朱长华黄共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辉;陈建立 
【当事人】杨辉陈建立 
【当事人-个人】杨辉陈建立 
【代理律师/律所】董华强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周玉顺、滕秀梅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华强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周玉顺、滕秀梅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 
三月再见四月你好唯美图片【代理律师】董华强周玉顺、滕秀梅 
【代理律所】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辉 
春节高速免费是什么时间
【被告】陈建立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蓝屏代码0x000000ed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约定的,从其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杨辉请求被上诉人陈建立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杨辉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关于杨辉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杨辉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的理由:一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356号民事地址确认书,只是当事人收取法律文书的地址,并不必然代表当事人在该处经常居住。因此,一审法院仅凭以上两项证据认定杨辉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欠妥,不能使当事人信服。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杨辉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移送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5民初9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7:05:58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本案由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陈建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杨辉借钱给陈建立,陈建立久拖不还,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关于“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杨辉户籍所在地就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固始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021)京01民终1135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是北京光辉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地址位于北京市××号。陈建立申请称与杨辉实际上有工程相关的合同关系,杨辉于2018年4月2日向陈建立汇款的59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杨辉从陈建立手中购买北京市门头沟去三家店违法建设拆除工程的工程款。杨辉通过从陈建立处购买该工程,拆除后再对可利用物品、材料进行变卖而获利。陈建立没有
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事实不存在杨辉与陈建立有工程相关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固始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已立案受理,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作出的(2022)豫1525民初94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由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本案由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 
杨辉、陈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安封肉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民辖终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华强,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顺、滕秀梅,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沙遗址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辉因与被上诉人陈建立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5民初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本案由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陈建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杨辉借钱给陈建立,陈建立久拖不还,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关于“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杨辉户籍所在地就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固始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021)京01民终1135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是北京光辉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地址位于北京市××号。陈建立申请称,与杨辉实际上有工程相关的合同关系,杨辉于2018年4月2日向陈建立汇款的59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杨辉从陈建立手中购买北京市门头沟去三家店违法建设拆除工程的工程款。杨
初中班级工作计划辉通过从陈建立处购买该工程,拆除后再对可利用物品、材料进行变卖而获利。陈建立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事实不存在杨辉与陈建立有工程相关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固始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已立案受理,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作出的(2022)豫1525民初94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由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本案由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