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轶、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曹轶、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邓超资料【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番鸭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2 
【案件字号】(2022)鲁09民辖终13号 
扛鼎天下【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裴晓东唐娜李莹 
【审理法官】裴晓东唐娜李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轶;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陶澜 
【当事人】曹轶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陶澜 
【当事人-个人】曹轶陶澜 
【当事人-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轶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陶澜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2019年11月28日,原审被告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599772.24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出具了收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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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2019年11月28日,原审被告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599772.24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出具了收据。上诉人曹轶、原审被告陶澜系借款人的股东。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等迟迟不归还借款,因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因此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出借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借款人等归还借款本息的纠纷,故出借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本案中,出借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肥城市,该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曹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3:44:54 
【二审上诉人诉称】曹轶上诉称:一、其与被上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以原审被告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结欠借款为由提起诉讼,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相对方为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并非借款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具体诉求亦不明确,为法律规定中的“其他标的”,应按照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一方为上诉人,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故靖江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一审法院仅以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肥城市,即认定肥城市法院具有管辖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靖江市,靖江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一般管辖原则,当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户籍地虽为上海市,但其长期居住在靖江市,并至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证,靖江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居住证已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然一审法院未予核实,径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靖江市,靖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曹轶、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民辖终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天龙八部单机版秘籍
     原审被告: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孙家小庄村/div>法定代表人:陶澜。点火线圈故障
     原审被告:陶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轶因与被上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陶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6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曹轶上诉称:一、其与被上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
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以原审被告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结欠借款为由提起诉讼,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相对方为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并非借款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具体诉求亦不明确,为法律规定中的“其他标的”,应按照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一方为上诉人,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故靖江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一审法院仅以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肥城市,即认定肥城市法院具有管辖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靖江市,靖江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一般管辖原则,当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户籍地虽为上海市,但其长期居住在靖江市,并至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证,靖江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居住证已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然一审法院未予核实,径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靖江市,靖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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