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李建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2
【案件字号】(2021)鲁17民辖终1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永汉刘中华成爱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李建堂
【当事人】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李建堂
【当事人-个人】李建堂
【当事人-公司】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魏宝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张成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宝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张成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宝生张成祥
【代理律所】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李建堂
【本院观点】根据李建堂的诉讼请求内容及其他卷宗材料,本案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属侵权责任纠纷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建堂的诉讼请求内容及其他卷宗材料,本案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属侵权责任纠纷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被告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菏泽市人民路668号,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李建堂选择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有权审理本案。至于李建堂有无诉权、能否充分举证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法院能否公正审理,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属立案阶段
清明的诗句管辖纠纷审查问题。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2:19:05
正义联盟钢骨【二审上诉人诉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诉称,2001年,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给李建堂15万元后续费用,包括肌肉、肌腱、联合移位术、神经痛切除术等费用。李建堂诉权已经消失,原审法院对李建堂的起诉不应立案;本案所花费的费用是用于并发症的,而非交通事故的后续,李建堂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本案费用与1999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本案是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缺乏表面证据支持;当事人双方虽然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本案李建堂并发症是因自己照料不周,还是交通事故引起的,还是发生了新的疾病,事实不清,原审法院仍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定管辖缺乏鉴定资料;自2005年至今,当事人之间有过多次诉讼,上诉、申诉很多,原审法院故意偏袒李建堂,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
理。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李建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女人为什么愿意男人抱着睡觉
(2021)鲁17民辖终1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练建军,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土地转让协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7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诉称,2001年,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给李建堂15万元后续费用,包括肌肉、肌腱、联合移位术、神经痛切除术等费用。李建堂诉权已经消失,原审法院对李建堂的起诉不应立案;本案所花费的费用是用于并发症的,而非交通事故的后续,李建堂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本案费用与1999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本案是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缺乏表面证据支持;当事人双方虽然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本案李建堂并发症是因自己照料不周,还是交通事故引起的,还是发生了新的疾病,事实不清,原审法院仍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定管辖缺乏鉴定资料;自2005年至今,当事人之间有过多次诉讼,上诉、申诉很多,原审法院故意偏袒李建堂,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建堂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拍了拍后面加一句话怎么设置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建堂的诉讼请求内容及其他卷宗材料,本案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属侵权责任纠纷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被告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菏泽市人民路668号,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李建堂选择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有权审理本案。至于李建堂有无诉权、能否充分举证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法院能否公正审理,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属立案阶段管辖纠纷审查问题。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黄豆酱的做法审判长 杨永汉
审判员 刘中华
审判员 成爱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 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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