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广义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广义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4951号 
卡巴斯基key【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饶林生李琴卫华 
【审理法官】饶林生李琴卫华 
潇湘书院穿越小说【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广义;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当事人】赵广义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当事人-个人】赵广义 
【当事人-公司】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立方张颖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杜丹丹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颖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杜丹丹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颖杜丹丹 
【代理律所】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广义 
【被告】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鞭尾草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侵权行为地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针对赵广义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经查,赵广义曾将海融达公司作为被告、海淀区住建委作为第三人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海融达公司返还侵占其父母名下宅基地及耕地范围内的违法所建房屋拆迁面积补偿款10000元。2016年10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8民初26970号民事裁定,以“赵广义不能证明其系其主张的争议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人,故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赵广义的起诉。后赵广义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2016年12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6)京01民终745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赵广义再次以同样理由将海融达公司、海淀区住建委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海融达公司、海淀区住建委给付少给其应享有的其父母土地房屋面积等经济损害补偿10000元。2017年8月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5223号民事裁定,以“案由、法律关系以及赵广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完全相同,故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赵广义的起诉。后赵广义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17年11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7)京01民终785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裁定已经生效。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三被告诉讼地位及赵广义的诉讼请求表述与前诉不完全一致,但赵广义本案所起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实质相同,构成重复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赵广义因岳家楼214号被拆迁要求海融达公司、海淀区住建委、海淀区城建管理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并给付拆迁经济补偿等。因赵广义曾将海融达公司作为被告,海淀区住建委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拆迁补偿款,且海淀区人民法
颓废个性签名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定,认定赵广义“不能证明其系其主张的争议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人”,并裁定驳回赵广义的起诉。赵广义本案所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实质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且根据赵广义提交的现有证据,仍不能证明其系其主张的争议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人。一审法院认定赵广义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或起诉受理条件,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赵广义的起诉,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5:13:1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赵广义在本案中主要提出两项诉讼请求,均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或起诉受理条件。    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赵广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三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在于其是否有权就岳家楼214号房屋进行拆迁,而对于房屋拆迁
许可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广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支持赵广义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赵广义的父母去世后,在丰台区郑常庄岳家楼村留有房产四间,占地七分,耕地三段十三亩三厘八毫。2003年3月,海融达公司、海淀区住建委、海淀区城建管理中心将赵广义家的房屋、土地全部拆迁,只给房屋做了补偿,对耕地没有做出补偿。赵广义作为家庭长子,从2003年至今,一直相关部门予以解决补偿问题,未果,故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赵广义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被拆迁的土地、房产与赵广义有利害关系。海融达公司、海淀区住建委、海淀区城建管理中心具有被告的资格,因赵广义家的房屋、土地是海融达公司、海淀区住建委、海淀区城建管理中心拆迁的。本案应当由一审法院管辖,因被侵权的房产和土地在丰台区内。赵广义的本次起诉与之前的起诉均不完全相同,并且有新的证据证明海融达公司、海淀区住建委、海淀区城建管理中心存在侵权行为。    海融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赵广义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赵广义主体不适格,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岳家楼214号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人,赵广义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二、赵广义曾基于同一事实重复起诉,均被驳回。本案中,虽然海融达公司、海淀区住建委、海淀区城建管理中心的地位及赵广义的诉
讼请求表述与此前不完全一致,但本案与此前几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实质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三、关于本案管辖,已生效的(1999)海民初字第11891号民事调解书中已明确,诉争的房屋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审三个被告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赵广义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4951号
汽车市场部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广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龙闸路甲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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