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全喜、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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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1.15
【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琰峰吕军尚肖永强
【审理法官】胡琰峰吕军尚肖永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计全喜;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计全喜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计全喜
中国旅游景点排名【当事人-公司】鹡鸰女神第三季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占伟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孙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占伟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孙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油罐清洗杨占伟董宏波孙源
【代理律所】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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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计全喜
【被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计全喜主张确认合同效力、加班工资、失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与一审受理的(2019)豫1002民初235号劳动争议案件系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
【指导案例标记】美元符号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计全喜主张确认合同效力、加班工资、失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与一审受理的(2019)豫1002民初235号劳动争议案件系重复起诉。计全喜另主张给付拖欠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与其2018年6月后未向恒达物业正常提供劳动和向省法院申请再审时未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提出异议的事
实相矛盾,且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存在养老保险损失尚不明确,所提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依据。鉴于此,一审裁定驳回计全喜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6:26:4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计全喜已于2018年11月13日向该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经审理,该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了(2019)豫10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但原告计全喜不服判决,遂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豫10民终1986号民事判决书,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原告计全喜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计全喜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计全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的诉讼请求与之前的诉讼完全不同,不能认为案由一致就是重复起诉。
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人领取开庭传票时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和调取证据,一审拒收存在错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存在违反一事不二理的情形。
计全喜、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民终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计全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伟,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塔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计全喜因与被上诉人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物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8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计全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的诉讼请求与之前的诉讼完全不同,不能认为案由一致就是重复起诉。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人领取开庭传票时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和调取证据,一审拒收存在错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存在违反一事不二理的情形。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恒达物业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次诉讼与前诉标的相同,系重复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诉称 计全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7、和第五条无效;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1日-2019年6月1日的工资33600元(按每月28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4个
月35904元;四、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休日加班工资262410.72元;五、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住房公积金待遇损失16274.48元;六、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4287.75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计全喜已于2018年11月13日向该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经审理,该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了(2019)豫10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但原告计全喜不服判决,遂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豫10民终1986号民事判决书,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原告计全喜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计全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计全喜主张确认合同效力、加班工资、失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与一审受理的(2019)豫1002民初235号劳动争议案件系重复起诉。计全喜另主张给付拖欠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与其2018年6月后未向恒达物业正常提供劳动和向省法院申请再审时未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提出异议的事实相矛盾,且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存在养老保险损失尚不明确,所提诉讼请求明显
缺乏依据。鉴于此,一审裁定驳回计全喜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贺举
书记员韩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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